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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身三次两次被脱光 一审竟判被告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6月30日10:18 法制日报

  身处异乡的两位女性在三次非法搜身中,遭人打、受人骂、两次被脱得“一丝不挂”,并被抢走身上的全部现金……一审法院判定:非法搜查者的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抗诉,案件被终审法院发回重审。

  明天开始就是2000年的下半年了,又开始了日短夜长的轮回。哈尔滨的崔亚君、关玉杰盼着自己被非法搜身一案早日有个公平的了断。此时彼地,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也在反复斟酌这起被检察院“抗”回来的案子该怎么重审。

  刻骨铭心的耻辱

  “崔姐,哈尔滨难找工作,咱去外地试试?”关玉杰1963年出生,小崔亚君4岁,友情使她们姐妹相称。“到外地两眼一抹黑,找工作更难。”下岗工人崔亚君,不如干过个体的关玉杰更适应社会,总以为找工作是天下最难的事。“放心吧,没有把握我能带你去?牎”关玉杰胸有成竹。

  1998年12月8日,她俩来到了黑龙江省克山县,去找永顺招待所的于凤顺经理帮助联系工作。不巧,于经理不在。关玉杰、崔亚君住进了永顺招待所。于经理虽然不在,但于经理的妻子石崇珍还挺热情,招待哈尔滨的客人吃晚饭。作陪的有自己的妹妹石崇琴,于经理的朋友赵继民、韩国成、朱守军、何玉权等人。

  福兮祸所倚。当关玉杰在为朋友的盛情而得意扬扬,崔亚君为自己即将“顺利”再就业庆幸的时候,石崇琴说:“我大衣兜里的970元钱不见了。”这时是21时许。大衣挂在墙上,吃饭的人中只有关和崔是外人。她们一下从“座上宾”沦为“阶下囚”———三次被非法搜身,两次被脱光全部衣服……

  案发后,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查实了非法搜身的全过程:

  在永顺招待所吃完晚饭后约晚上九时许,被告人石崇琴称其衣兜里的970元钱被盗。被告人石崇琴、石崇珍怀疑是崔亚君、关玉杰所为,在与赵继民(克山镇派出所合同制民警,吃晚饭作陪者之一,另案处理)商量后,由被告人石崇琴、石崇珍在客房内逼迫被害人崔亚君、关玉杰脱光衣服强行检查,两被告人对被害人衣服逐一搜查。在搜查过程中,被害人崔亚君不同意脱光时,当即遭到被告人石崇琴的殴打和辱骂。在第一次搜查未果的情况下,石崇珍怀疑崔亚君把钱藏在头发里,要在招待所大厅搜崔的头发,崔反对,当众遭到石崇琴殴打。关玉杰上前劝阻也遭到朱守军殴打。

  赵继民见未搜到钱,提出进屋再次搜查。被告人石崇琴、石崇珍第二次将被害人崔亚君、关玉杰带入客房,威胁、逼迫两被害人再次脱光衣服进行搜查,当被害人崔亚君提出到公安机关处理时,被告人石崇琴扬言:“今天在场的除了公安局的就是法院的,这里就是派出所!”在搜查过程中,被告人石崇琴还令脱得一丝不挂的被害人崔亚君站在地上劈开双腿。三次搜查未果后,被告人石崇琴发现了被害人崔亚君身上自带的385元钱,即抢下扣作饭费。与此同时,韩国成等人将被害人崔亚君、关玉杰随身携带的背包也搜了一遍。

  当晚11时许,何玉权在屋外找到了丢失的970元钱。被告人石崇琴、朱守军、何玉权等人认为是两被害人所为,在客房内再次殴打被害人。后来在崔亚君的苦苦哀求下,石崇琴才给了被害人65元钱作为返回哈市的路费。在将近午夜时,两被害人被赶出了永顺招待所。临走时,赵继民还说:“明天在克山要再见到你们,就让你们没影儿!”

  糊里糊涂的判决

  回到哈尔滨市,崔亚君就向省公安厅如实反映了在克山受辱的情况,并于1998年12月15日到克山县公安局提出对几名犯罪嫌疑人的控告。

  克山县历史上罕见的“12-8”非法搜查案引起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要求各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绝不能搞“地方保护”和人情案。

  1999年1月7日,潜逃多日的石崇琴、石崇珍因涉嫌非法搜查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克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同一罪名批准逮捕石氏二姐妹。

  1月15日,崔亚君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请求。要求一次性赔偿医药费、营养费、名誉损失费等6万元。关玉杰也提出了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的请求。

  1999年8月3日,克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搜查罪对石崇琴、石崇珍提起诉讼,县法院刑一庭于8月24日、25日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开庭时,公诉人冯巍首先指出当庭存在的违法现象:本案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赵继民的辩护律师迟某在法庭上又为被告人石崇珍辩护;同案被告人石崇珍的辩护律师黄某开庭时却为另一被告人石崇琴辩护,此行为已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黄律师自知违法退出庭审辩护,迟律师重新办理了委托手续后继续参加庭审。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定:被告人石崇琴、石崇珍在永顺招待所客房内逼迫被害人崔亚君、关玉杰两次脱光衣服搜查,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被告人石崇琴、石崇珍采取逼迫手段强行搜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搜查罪。

  崔亚君当庭指控:1998年12月8日晚9时许,关玉杰对我说,有人丢了970元钱。赵继民冲我说,我们“小不点”(指石崇琴)丢钱了,你拿没拿?我说没拿。接着二石进来,赵说,外人就你俩,说没拿也得脱衣服搜查。我不同意,石崇琴指着我恶狠狠地说,你不知道我的厉害,你还装什么正经。关玉杰说,崔姐脱吧,反正没拿他们钱。我为洗刷不白之冤,只好服从了石崇琴的要求。我脱一件她翻一件,翻到最后我不愿意脱光,石就威胁、恐吓我。我只好脱光。石让我站在地中央让她俩搜。翻了两遍也没搜到什么。这时,赵问二石翻着没有?石说,没翻着,高个(指我)还有点钱,毛毛(指关)没钱。大约过了十五分钟,赵又问二石,没翻到钱难道她们出门就不带钱吗?不行,给我再翻一遍,连她们的皮包也好好翻翻。我说,不是已翻过了吗?他们说,翻不着就得翻,说不上翻几遍!石崇琴说:“全脱光!”并薅住我的头发打了几拳。我没办法,只好任她们搜查。当脱到内裤时,我不同意继续脱。石崇琴连打带骂,我只好再次脱光。石命令我站到地中央把两腿劈开!后来,他们抢了我带的385元钱,打骂到夜里快十二点,把我们赶出了招待所。

  经过15个小时的庭审调查和当庭质证,“12-8”非法搜查案基本上真相大白。

  但奇怪的是:1999年12月8日,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的(1999)克刑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出现了糊里糊涂的内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时间是“8月3日”,但被改成了“12月5日”;开庭时间是8月24、25日,虽然是不公开审理,但参加人数也不算少,改成12月5日以后可能有些难度,干脆在判决书上含含糊糊一带而过:“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更糊涂的是,石氏二人所说的丢钱事实是发生在1998年12月8日21时许,判决书却确认了证人苏建军的证言:“1998年12月8日晚五点多钟,在永顺招待所看到钱被找到,那个矮个女的说干了不是人的事(指偷钱了)。”

  难辨真假的糊涂之后,就有了后来被上级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判决结果:被告人石崇琴、石崇珍怀疑被害人崔亚君、关玉杰偷其钱款,在客房内对二人进行脱衣查找,此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有非法搜查罪的定性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崇琴、石崇珍无罪;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亚君、关玉杰的民事赔偿,可依据另诉。

  严谨的抗诉请求书

  针对稀里糊涂的法院判决,崔亚君呈递了一份言之凿凿的抗诉请求书:

  请求人于1999年12月24日,收到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1999)克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石崇琴、石崇珍无罪,民事赔偿可依据另诉。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该判决完全违背了我国刑法关于法定原则和罪行相适应原则的立法精神;该判决放纵了罪犯,同时也侵犯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法提请抗诉,具体理由如下:从非法搜查罪的概念上看,本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我国刑诉法及其有关法律规定:搜查职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因此,非法搜查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或个人非法对他人人身、住宅进行搜查;二是指有搜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擅自决定非法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或者搜查的程序和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的即为非法搜查罪。本罪是故意犯罪。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1986年3月24日发布的立案标准以及适用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司法实践来看,非法搜查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并构成本罪。

  一、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二、多次或多家非法搜查影响很坏的;

  三、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自杀或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四、非法搜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上述相关规定来分析本案,请求人认为:二石及赵继民的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他们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其理由有二:一、石崇琴丢失970元钱是本案的起因。认定钱是崔、关所偷,公、检、法三机关都持否定态度。退一步说即便是崔、关二人偷了钱,也不该由二石来对崔、关搜身,而应由公安机关有搜查权的工作人员按法定的程序来处理。二石的行为具备了构成非法搜查罪的要件。赵继民身为警务人员置国法于不顾,组织参与非法搜查致使二石有恃无恐,其行为加重了本已恶劣的严重后果。

  二、一审判决认为,二石的非法搜查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这显然是与事实相悖的。二石及赵继民等人在无搜查权的情况下,先后三次搜身,两次逼迫被害人脱光全部衣服后,还得叉开双腿站在地中央让二石查看,谩骂、殴打伴随着非法搜查的全过程。最终,非法搜查者还抢走了被害人自己带的钱物。还有什么样的非法搜查行为比二石和赵继民的行为更严重、更恶劣呢?牎

  借用克山县人民检察院杨固山检察长的话说:这是一起十分严重的非法搜查案,达到这种侵害程度的同类案件是很少见的。把女性身体最隐密的部位暴露出来,这还不算严重?搜身加打人,莫非要打出伤残才算严重?如果二石的行为构不成非法搜查罪,我建议干脆把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这个罪名取消。

  1999年12月21日,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发出了当年第1号刑事抗诉书,毫不留情地指出一审判决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诸多方面的错误:认定事实与采纳证据间的矛盾;原判决中确认的证人证言错误;以及回避三次搜查的严重情节,断章取义等严重问题。

  克山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陆治军认为,县法院的一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也很不正常。这说明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可能很复杂。他告诉记者,此案没开庭前就定了“调子”。被告人家属有一次遇见他,让他帮帮忙,说亏不了他,他坚决回绝。结果随后就有人写信告他,有人扬言要取他的脑袋。但他坚定地说:“我们认为,此案的解决只是一个时间问题,法律是公正的,绝不允许这出闹剧永远演下去。”

  2000年2月25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抗诉案。3月24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撤销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1999)克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石崇琴、石崇珍涉嫌非法搜查一案发回克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目前,重审法院对这起非法搜查案的开庭日期仍未确定。本报记者郭毅、新都市报记者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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