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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梁爽):1999年4月25日,星期日。本市东丽区某大型工厂的一名职工进厂,发现厂内防护站工作室房门反锁,遂找人撞开房门,发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横在地上。经调查,死者系本厂职工,另一名系本厂退休女工。他们于4月24日下午16时许,来到该厂防护站浴室洗澡。次日,被发现二人死亡,后经公安东丽分局刑侦队出示现场勘验,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 家属:煤气泄漏不符安全规定 据法院介绍,其中一名死者的妻子、父母、儿子共四名原告,以其亲人在厂内防护站浴室内洗澡,因浴室安装的煤气热水器煤气泄漏,不符合安全规定,造成煤气中毒死亡(经法院鉴定为煤气中毒)为由,向工厂提出索赔。要求被告某厂支付四原告保险赔偿金12000元,养老保险金1955.71元,住房公积金4164元,死者剩余当月工资759.80元,及职工集资补助6000元,给付死者死亡补偿费10年计52050元,支付被抚养子女9年生活费19980元,支付被抚养人抚养费55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工厂:防护站是车间,不是公共浴室 据被告方某厂辩称,原告所述死者因煤气中毒死亡与事实严重不符。他在公休日期间即4月24日下午,与另一案外人私自用配制钥匙,打开防护站冲洗工具和氧气呼吸器盒及软管的工作室,二人反锁房间在屋内进行混浴。次日,被本厂职工发现二人死亡后报案,且大毕庄派出所刑侦处也做了现场勘查,防护站是厂里冲洗工具的车间,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厂里有“防护站内安装热水器不许洗澡的规定”,死者家属也未提出尸检申请,死亡原因并没有最终认定。厂方同意依照国家法律,在丧葬费、抚恤金、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做结算,其他赔偿费用均不同意承担。 法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近日,东丽区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经审理认为,死者在公休日期间私自和他人进厂洗澡,造成死亡系非因工死亡,因未做尸体检验不能认定死亡原因,且不能证实被告对死者的死亡负有责任。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缺少依据,对其要求被告支付的死亡补偿费及抚养生活费等,不予支持。对被告下属单位出具的死者善后结款书证,予以认定。某厂给付四名原告死者丧葬费1000元,抚恤金4536元,住房公积金4164元,人身意外保险赔偿金12000元,职工养老保险金个人交纳部分1955.71元,月工资759.80元,职工集资补助6000元,合计3万余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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