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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近日,读者通过本报新闻热线反映:博山东路、罗山路路口的烟杂店用毛主席的照片做香烟广告! 本报大众新闻车直奔现场。在该烟杂店中,记者看到:用16寸镜框镶嵌的毛主席抽烟的照片,被摆放在柜台显著位置上。 照片中,毛主席坐在火车上,手中夹着恒大香烟,照片上有“天津红恒大烟草有限公司敬制”、“纪念毛泽东诞辰106周年”、“99版恒大牌特制香烟”等字样。据店主介绍,这一广告板是批发香烟时通过关系弄来的。 此后,记者带着拍好的照片赶到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该处副处长缪钧明确表示:根据《广告法》第7条第2款,任何人或单位不得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照片做商业广告。 对此事,工商部门表示,如情况属实,他们将立案处理,按规定至少要处以广告费用5到10倍的罚款。另根据规定,香烟广告的发布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工商部门审批,如果这一广告没有得到过有关部门的认可,可处以1万元罚款。 记者致电天津,了解到恒大香烟公司隶属于天津卷烟厂。该厂销售科人员说:“管广告的经理出差了,两三天后再联系吧。” 工商局有关人士指出,这一广告行为是违法的,但究竟是烟草销售商,还是烟草公司违法,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记者樊巍摄影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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