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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讯:最近,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告某学校负担1841.27元赔偿费,原告及4位被告的监护人每人负担859.26元。 黄小兵(化名)是某乡村小学学生。1998年4月3日下午第二节课,由于没有老师在班上上课,黄小兵就与同班另外4名同学逃学到离学校不远的“坟堆”处进行摔跤比赛,黄小兵被其他4人一起压到右腿上,造成右腿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花去医疗费等共计6137.57元。学校及另4位同学被告上法庭后,法院审理认为,黄小兵及另外4名同学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造成的后果主要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同时黄小兵身体受伤的事实发生在学校上课时间,学校应负30%的赔偿责任。(郑鑫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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