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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少年庭,日前审结一起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某小学作为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何某医药费共计3800元。 原告何某原系该区内某小学学前班学生。今年2月17日是他上学的第一天,下午2点多钟,他和几个小朋友在该校操场玩耍,不慎从滑梯上摔下,致右手小臂骨折,共花去医药费5900余元。经法院审理认为,学校作为在校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保护好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被告在本案中因没有完全履行其监护责任,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上述意见。(保立超王斌杨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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