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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汕头七月二十七日电(张皓汕中研)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两名涉嫌走私的菲律宾船员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兰多·马德拉、约翰·德拉帕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七百零五万多元人民币,附加驱逐出境。 案情显示,去年八月四日十二时许,上述被告人罗兰多·马德拉、约翰·德拉帕在船长亨德利克·唐·因·锦(在逃)的指挥下,与其他十名船员一起驾驶长河八号船由香港启航驶抵台湾高雄港码头,装载了十二个四十五英尺集装箱货柜,一个自称货主的台湾人交给大副罗兰多·马德拉一张注明卸货港为越南海防的小汽车提单复印件和一张集装箱积载图,无移交其它任何合法单证。 当天下午二时四十分,长河八号船驶离高雄港,船长亨德利克在驾驶室告诉二被告人要将该船驶往中国广东汕头卸货,并拿出两张海图,将航线、等待引水地点及卸货地点标示在海图上。 八月六日二时许,该船到达引水地点,亨德利克用移动电话联系了一艘小木船前来引水,之后指挥二被告人将船驶入汕头达濠水产码头准备偷卸货物。 当天三时四十分,长河八号船被汕头海关缉私人员当场查获,船长亨德利克脱逃,被告人罗兰多·马德拉、约翰·德拉帕被抓获,船上的十二个四十五英尺集装箱柜被查扣,内装各种牌号的小汽车共六十九辆,经汕头海关核定,共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一千七百零五万六千二百三十九元九角。 汕头市中级法院认为,上述两名菲律宾籍被告人违反中国海关法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受中国法律的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受他人指使而参与走私犯罪,因此依法予减轻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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