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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廖国雄)对于小偷,人民都习惯于先将其痛打一顿,然后扭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是不是对小偷就可以随便打呢?近日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告诉大家,小偷虽可憎,但其人身权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打伤、打死小偷照样要负刑事责任。 1999年10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裕仍在云城区河口镇河口街吃完夜宵回家,当途经其所在村村民蓝×屋后时,发现该处有一名光着上身、赤脚、手抱一个蛇皮袋的男青年,即怀疑其有盗窃的嫌疑,认为其是小偷,于是大声呼喊“捉贼”,该男青年听到被告人李裕仍呼叫后即逃跑,被告人李裕仍随即从附近拿起一条木棍乘坐摩托车继续追赶,其他村民闻讯后也纷纷走出家中一起追赶小偷,当寻至河口镇初城管理区红花岗开发区附近时,遇见两名外省男青年,其中一名光着上身,被告人李裕仍即认为此人是刚才发现的小偷,于是跳下车举棍向被害人周×头部、背部等连续击打数下,致其受伤倒地。其他村民追上来后也围着被害人周×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颅骨骨折、脑挫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用木棍殴打被害人致其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被害人有盗窃嫌疑,被告人出于维护当地治安的目的,采取不正确的方法致被害人受伤,可酌情从轻处罚,于是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裕仍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1457-9元。(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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