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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一男子拈花惹草,接连与两个女子同居,引得二女子因争风吃醋,最终发生火并。 经查,去年年初女青年任某与某专营店老板苏某相识,并很快在一起同居。不料,时间不长,苏某便喜新厌旧,和另一家汽车配件商店女老板靳某处得如胶似漆,去年10月初,苏某、靳某决定结婚。任某得知后,十分气愤,10月21日上午11时,携带蒙古刀,闯到靳某经营的商店,与靳某发生争吵,最终动手。期间,任某持刀将靳某颈部右侧捅成轻伤,靳某也将任某的前胸及背部刺成轻微伤。一审法院依法认定,任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任某不服,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任某因感情纠葛起报复之意,事先准备作案工具,持刀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后果,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任某提出“靳某首先动手”的上诉理由,被在场证人连某、黄某所否认,故法院不予确认。遂于近日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胡然 通讯员尚方 实习生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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