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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2岁时成为童养媳的朱某在17年后,近日在浙江黄岩宁溪人民法庭上解除了与“公婆”蔡某、黄某的非法收养关系。 1983年,出生才两年的朱某被生父母以口头协议的方式,交由同村黄某、蔡某夫妇作为童养媳收养。朱某10岁后才上学就读,勉强读完5年小学。其间,朱某常挨蔡某夫妇打骂。朱某长大后,为琐事和黄某多次发生争吵,还曾自杀未遂。1998年4月,朱某离开蔡某夫妇家。在黄岩区屿头乡政府主持调解未果后,今年7月5日,蔡某夫妇向宁溪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朱某、朱某生父母共同补偿原告方抚养朱某15年所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7万元及精神抚慰金2万元,合计人民币9万元。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蔡某夫妇以带养童媳为目的收养朱某,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其行为无效。鉴于两原告实际抚养被告朱某15年,原告方为抚养朱某而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应由被告方适当补偿,遂依法判决原告蔡某夫妇与被告朱某生父母之间收养朱某的行为无效;3被告补偿给原告蔡某夫妇为抚养朱某所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人民币13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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