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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中山消息:近日,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男女青年因恋爱分手拳脚相向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男方 反诉要求返还已给付的“青春补偿费”,被法院予以驳回。 据悉,1992年5月,中山市男青年麦某到梅县毕业实习时,与当地女青年廖某相识,双方一见钟情,很快确立了 恋爱关系,其间1997年下半年,双方关系急转直下,麦某以与廖某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廖某先是苦苦相劝,见仍不 能使麦某回心转意,便要求麦某赔偿“青春损失费”一万元。同年11月18日,麦某同意支付廖某7000元作为分手费用 。 但廖某对麦旧情难了,于1998年1月23日将7000元归还麦某,希望与其重归于好,而麦某收取退款后,并 没有表示愿意和好。6月23日,经麦单位领导出面调解,双方于次日再次达成协议,由麦某支付8500元给廖某作分手补 偿。1998年8月24日,麦廖见面后发生争执,结果麦某对廖大打出手。廖随即报警,并于三天后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 损害赔偿诉讼,要求麦某支付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1500元。麦某对此心有不甘,在诉讼中提出反诉,要求返还给 付廖的“青春损失补偿费”8500元,并以廖某四处宣扬其对廖“强行偷吃禁果”严重损害其形象和名誉为由,要求廖赔礼 道歉并赔偿损失。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恋爱是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行为,不具法律约束力。但由于这笔青春赔偿费是麦在 诉讼前自愿给付的,且双方对酿成本案纠纷均有过错,故麦某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而麦某在争执中致廖某身体损伤,应赔偿 合理医疗费用,判决麦某赔偿廖某医药费10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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