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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贵阳10月16日电:(记者周以明、通讯员孙义刚报道)贵州省国税局原副局长王维义(副厅级)、贵州省盐业管理局原局长夏虹(正处级)夫妻受贿42万元和38万元一案(本报5月27日一版曾作报道),今天下午由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夏虹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王维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1995年7月,工商银行贵阳市云岩支行业务员宋勇(另案处理,一审已判死刑)找到夏虹,许诺高利率和个人有好处后,夏虹同意将贵州省盐业公司闲置资金100万元存入宋勇所在银行。该笔款项随即被宋勇用于他私自开办的公司,并用其中4万元作为好处费兑现给夏虹。 1996年4月,宋勇又采取上述手段,通过夏虹说服其丈夫,时任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的王维义,让王维义同意将省国税局400万元资金转存到宋勇所在银行。在办理存款手续后,宋勇又将400万元用于他私人办公司和挥霍,同时从中拿出38万元送给王维义夫妇,作为把款“存入银行”的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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