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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父母不养女 法庭巧设“竞价台”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0月27日11:28 哈尔滨日报

  浙江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法庭在审理一桩离婚案时,面对夫妻双方都不愿领养9岁女儿的情况,大胆借鉴招标机制设立“竞价台”,圆满解决了孩子的抚养问题。

  据象珠法庭庭长梅纯敏介绍,在这起离婚案中,男方为原告,系永康市某初中教师。他在诉状中称,他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不到一个月即草率举行婚礼,次年便有了女儿。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脾气不合,爱好志趣不同,常为琐事争吵,至今未建立夫妻感情,且自己于1992年患上精神抑郁症以来,双方曾多次商议离婚。原告请求依法准予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各半分割,女儿由被告抚养成人。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除患病情节以外均属实,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但女儿应随原告生活,她依法支付女儿抚养费。

  日前,法庭开庭审理此案。离婚事实清楚,原、被告双方愿意,但法官们面对的难题是,双方都不愿抚养女儿,都表示如对方承担抚养女儿义务的话,自己抚养费一分不欠。任凭法官如何做调解工作,双方都不愿接受抚养女儿之责。法官向女儿询问时,女儿明确提出喜欢跟随父亲,理由是父亲是个教师,对她学习很有帮助。而母亲文化程度不高,常改错作业。然而父亲以自己曾得精神抑郁症为由谢绝,母亲则以自己文化水平低,不利于孩子成长为由推脱。双方一再陷入僵局。

  在审理中,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双方都有一定经济基础。为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法官们根据现实,大胆创新,在获得双方同意后决定通过抚养费竞价来确定抚养关系,事先规定出价低者抚养孩子。

  结果,底数为1万元的抚养费在原、被告双方的“抬价”下一路飚升,最后女方报出最高价2.5万元,按协议,男方“中标”——承担女儿抚养责任,原、被告双方心服口服,一致赞同。女孩终于有了去处,这起离婚案件得以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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