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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日前,鞍山市立山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审结一起某分局赔偿吸毒嫌疑人刘某医疗费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1999年12月19日晚,某公安分局干警在办案途中,偶遇吸毒嫌疑人刘某,在抓捕过程中,警员不慎将出租车 右前侧车窗玻璃碰碎,伤及刘某右眼。警方遂将其送至医院,诊断为右眼外伤致角膜破裂,并住院治疗。 在警方过后的审讯中,刘某交待了参与吸毒的过程。 在这起案件中,刘某虽系吸毒嫌疑人,但他的生命健康权依然受法律保护。公安干警虽系执行公务,但由于过失造成 他人身体遭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应由其所在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张柳明驻鞍山记者毕晓凤 (本文由《辽沈晚报》独家提供,其他网站如需转载、改编,需与新浪网直接联系) 相关报道:承认蓄意致伤安瓦尔 马来西亚前警察总长入狱 相关报道:成都铁路警察首次实行警务公开 相关报道:北京的警察博物馆明年1月开馆 相关报道:杀死七人慌着逃 问路正好遇警察 相关报道:重庆一警察要告公安局 相关报道:宜兴真警察夜遇假“同行” 相关报道:两骗子总结经验 原来好心警察最好骗 相关报道:卧底警花荣膺最佳警察 成功拘捕28名好色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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