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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伤嫌疑人 警察依法赔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17日 02:39 辽沈晚报

  本报讯:日前,鞍山市立山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审结一起某分局赔偿吸毒嫌疑人刘某医疗费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1999年12月19日晚,某公安分局干警在办案途中,偶遇吸毒嫌疑人刘某,在抓捕过程中,警员不慎将出租车 右前侧车窗玻璃碰碎,伤及刘某右眼。警方遂将其送至医院,诊断为右眼外伤致角膜破裂,并住院治疗。

  在警方过后的审讯中,刘某交待了参与吸毒的过程。

  在这起案件中,刘某虽系吸毒嫌疑人,但他的生命健康权依然受法律保护。公安干警虽系执行公务,但由于过失造成 他人身体遭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应由其所在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张柳明驻鞍山记者毕晓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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