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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昨天,广州越秀区法院判决一起旅游损失赔偿纠纷案的原告败诉。 去年10月,陈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的出国旅游团。入住泰国一酒店,翌日发现戒指和现金(约合1万元)不翼而飞。 陈女士诉称,被盗系因旅行社安排的酒店毫无安全防范措施,故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损失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符合该类旅游的接待标准,陈女士被窃财物为现金和戒指,不属旅游保险理赔范围。且旅行社 在出团前已尽了提醒的义务,案发后又予以抚慰,符合旅游行业管理条例。(青文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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