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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员违规执法被撞残 法院判肇事司机承担70%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19日 14:12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谢冰)珠海市上冲交通规费稽查站交管员林宏宇,擅自一人随意在检查站以外的道路上拦截车辆和进 行流动检查,被珠海聚通联汽车运输公司司机张维良驾车撞成重伤。日前,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维 良承担70%的赔偿责任。

  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在公诉状中称,1999年8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维良驾驶一辆营运小客车,途经该 市上冲检查站附近时,因违章停车截客,被该站交通管理人员林宏宇等人教育放行。后林宏宇见被告人张维良驾车在中山市坦 洲路口再次准备违章载客,即截停一辆出租小轿车追赶该小客车,欲检查纠正违章,追至广珠线沥溪村路段,超过该小客车一 段距离后,林宏宇下车站在大车道中间,面向被告人张维良所驾驶的小客车,连续做靠边停车检查的手势,被告人张维良不理 会林宏宇的指挥,只作点刹后继续前行,直至撞倒林宏宇后才刹停该车,致林重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宏宇在诉状中称,由于致原告人重伤的营运小客车归珠海聚通联汽车运输公司所有,该公司应 对上述民事赔偿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分别于今年3月8日和3月29日就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进行了开庭审理。4月10日,法院 合并裁决认为:被害人林宏宇作为珠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上冲交通规费稽查员,擅自一人随意在检查站以外的道路上拦截车辆 和进行流动检查,其行为属违规执法,但其身体健康的人身权利仍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张维良在林面向自己示意停车时,只采 取点刹和滑行的措施,而不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林宏宇被撞致9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 人林宏宇违规执法,对被告人的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林在经济上损失的24·37万多元,由被告张维良承担 7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17·06万多元;张维良所在的聚通联公司无过错责任,无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张维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适用缓刑4年。二、被告张维良赔偿附带 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宏宇17·06万元。被告张维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声称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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