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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4月4日讯(记者姜秀婧)1998年11月8日夜间,浙江舟山一货船将在海中停泊的胶南市一渔船撞毁致五 位渔民死亡后逃逸。死者家属于1999年5月将其告上法庭。经过青岛海事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历时10个 月,双方于今天庭外达成协议:肇事逃逸船向死亡船员一次赔付51万元。 1998年11月6日,胶南市琅琊镇陈家台村渔民陈守全和船员徐同林、陈焕志、刘传宝、周志兴驾驶自己的59 12号渔船,与石仁山驾驶的鲁胶南渔5012结伴出海,11月8日晚上7时在距离青岛港80海里的海域站锚。约11时 ,当石仁山和船员发现一艘商船闪着红灯向5912渔船开去,便迅速用对讲机向5912船连续呼叫,没有回音,5912 渔船已经不见踪影。5012渔船立即通知其他10余艘渔船赶到事故现场寻找,到9日上午11时,只发现海面有柴油花和 几块碎木板,没有找到5912渔船及船上所有人员。10日,5012赶回斋堂岛报告胶南市渔监和青岛海事局。 青岛海事局接到报案后,根据5012船员及其他渔民提供的情况及事故发生地点,调查了当天离开青岛港的10艘 船舶,推算其航迹线和航行时间,对浙江省岱山县东沙海运公司的“浙舟606”货船进行了重点调查。根据该船的航海日志 、轮机日志和船锚擦痕的核实调查,确认“浙舟606”就是撞沉5912渔船的肇事船,造成经济损失17多万元。 1999年5月,5912渔船的五方家属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上诉,通过法院进一步调查核实,于7月16日判决 “浙舟606” 承担90%的责任,并给予死者经济赔偿。但“浙舟606”不服判决,在8月17日以不存在构成碰撞条件为由上 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该案在济南开庭两次后,4月4日经法院准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浙舟606”一 次性赔偿五方包括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总计51万元,在4月3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相关报道:错用九张照片 赔偿四万多元 相关报道:肇事者嫌赔偿太多 “娘家人”帮不幸女打官司 相关报道:合同少写一句话 赔偿八万元 相关报道:游览时被老虎咬伤 5龄童获野生动物园赔偿 相关报道:停电之时突遭非礼 错告他人自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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