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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日报

专家说小心“试用期”陷阱

http://dailynews.sina.com.cn 1999年6月1日 14:46 解放日报

  用人单位要对新员工进行试用,已成惯例。但有一些单位以“试用期” 为由,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把试用期定得很长,试用工资定得很 低,待试用期未满或快满时,借口试用不合格,让员工一走了之。

  徐先生就有这样的经历,一年前一大型股份制企业招聘了他,说是先 要试用一年,任产品推销员,每月底薪300元,超额完成任务后发500元奖 金,否则扣奖金。试用半年后,他的工作成绩不错,要求单位给予转正, 办理有关投保手续,但单位说招聘时已有明文规定,要一年才能转正。谁 知满一年后人事部门通知他,单位效益不佳要减员,不录用他了。

  有关规定表明,劳动者从到该单位上班之日起,就与单位形成了劳动 关系,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含试 用期)、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 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劳动纪律等。依法订立劳动 合同既是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是对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法律约 束,而且也有利于劳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目前,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比 较严重。劳动部发〔1996〕354号文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 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60日。”可见,以“试用期”为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不按规定为 劳动者办理社会劳动保险是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利益。

  有关人士提醒,劳动者如遇到上述同类的事,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 举报投诉,也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诉。(摘自《深圳商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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