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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洗清院士冤
--起侵害科学家名誉权案件的前前后后

http://dailynews.sina.com.cn 1999年6月22日 11:12 科技日报

  告状信震惊全国

  在中国的水产界,很少人不知道湖南师范大学教授刘筠的名字,这位 有“鱼圣”之称的著名科学家、中国工程院院士,以“鱼类及水生经济动 物生殖生理研究”等科研项目享誉世界,获得过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教 委“金马奖”、湖南省“科技兴湘奖”等多项大奖,连任第六、七、八届 全国政协委员,担任中国水产学会副理事长、湖南省科协副主席等职务, 被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专家、全国劳动模范等光荣称号。

  但是,就在刘筠不断取得科研成果的同时,上至党和国家领导人,下 至湖南师大各系室教师,都不断收到一份份骇人听闻的材料,称刘筠是“ 前窃古人后霸同行的江湖大盗”!

  这些署名“湖南平江县鱼类良种繁殖场”(简称平江鱼种场)寄发的 传单称:湖南师大刘筠的所有成果无一不是靠窃、骗、霸、假得来的…… 窃取前人的成果和发现,改头换面申报请奖;骗得别人的现场录相资料, 获得了国家级的理论奖和发明奖;别人在学术会上公布的发现,必经刘参 与验证属实,将成果霸占;采取无中生有的恶劣手段去申报请奖;只要哪 家出了成果,想方设法或利用协作,或以权威否认,另立锅灶将成果占有。 为此,告状人整理了“评刘筠所得成果”之一、之二、之三、之四等材料 四处寄发,并称其目的是“让全世界正义的人们去评论我们国家刘筠这个 教授、所谓的科学家、冒牌的工程院院士。”

  题为“评刘筠成果”之一至之四的材料,对刘筠的所有科研成果进行 一一“批驳”,某结论是这些成果无一不是“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巧取 豪夺、欺骗国家和科学,从中获得荣誉和奖励。”

  后来经法院查明,这些以“平江县鱼类良种繁殖场”的名义向全国四 处寄发的资料,均出自该场场长高玉华之手。

  一个工程院院士,怎么会与一名地方技术人员结下如此恩怨呢?

  合作酿出的纠纷

  现已69岁高龄的刘筠教授,1953年毕业于湖南大学生物系,在中国科 学院进修两年后,便置身于鱼类研究。他在鱼类及水生经济动物的生殖生 理和育种研究领域殚精竭虑,辛勤耕耘,从风华正茂到两鬓如霜,40年如 一日,为我国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50年代末期,是新中国鱼类生殖生理研究的起步阶段。1958年初秋, 刚刚从中科院深造归来的刘筠给学校打报告,要求下乡实地考察和探索我 国洞庭湖区草、青、鲢、鳙四大家鱼的人工繁殖问题。他认为,中国淡水 鱼的生产由于自古以来只能依靠自然繁殖,严重制约了渔业的发展。为此, 刘筠顾不得同新婚妻子团聚,卷起铺盖带着学生直奔革命老区平江县农村, 在渔场安营扎寨,以后转战祁东、湘阴、汉寿等县。1960年,刘筠和同事 们终于完成了“草鱼等家鱼人工繁殖及技术推广应用”这项重大课题。

  80年代初期,早已功成名就的刘筠没有就此止步。他的研究领域又拓 展了鱼类细胞工程育种。经过十多年的努力,他与协作单位湘阴县东湖渔 场以及该校的同事建立起我国第一个采用细胞工程和有性杂交相结合的综 合技术的鱼类多倍体基因种群,成功地培育出三倍体鲫鱼(即湘云鲫)和 三倍体鲤鱼(即湘云鲤),在国内外产生了巨大的反响。这种采用遗传基 因重新组合的新型鱼类,不仅生长速度快、杂食、耐低温、抗病力强、可 食部分多,而且肉质之细嫩、味道之鲜美,都远远超过鳜鱼,近几年已在 洞庭湖区得到广泛发展,形成规模,并向全省和全国十几个省市推广,投 放水域已达120万亩至150万亩。刘筠成为公认的我国家鱼人工繁殖理论研 究的带头人。他主持完成的一系列国家和省级重点研究项目中,先后有1 0项成果14次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李岚清、李铁映亲临他的研 究室进行考察后,对他的成就给予了充分肯定。也正由于刘筠教授在鱼类 人工繁殖研究上的特殊地位,为他日后的十年官司埋下了隐患。80年代初, 湖南省科委组织开展“青鱼人工繁殖自然产卵受精的研究”。当时平江县 鱼类良种繁殖场正在进行这方面的试验,而刘筠早在1975年就进行过青鱼 性腺发育以及青鱼人工繁殖自然产卵受精雌雄不能同步的研究,因此,省 科委将此课题下达给平江县鱼类良种繁殖场和湖南师范大学生物系,生物 系指派刘筠参与了该课题的协作研究。当时协议,此成果上报时将平江县 良种繁殖场排第一,湖南师大生物系排第二,主要研究人员也以高玉华排 第一,刘筠排第二。刘筠当时虽然已是中国水产界的权威,但对于屈排第 二并未在意,他认为,只要成果出来了,排不排名、排前排后无所谓。

  一个理论界的权威。一个是有实践经验的技术员,两人合作,自然是 珠联璧合。因此,该项课题研究进展比较顺利。但就在此时,另一件事情 打破了这种合作局面。1986年,湖南师大的一项研究成果《鱼类及水生经 济动物生殖生理的研究》获得了国家教委科技进步一等奖。高玉华获悉后, 认为此成果与《青鱼人工繁殖自行产卵受精的研究》是一回事,遂要求分 奖金,要名誉。1986年12月4日,高玉华发出“致湖南师范大学的公开信”, 认为是刘筠窃取了他们的科技成果。1987年2月,高玉华再次以同样内容 的信件向国家和省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发送。国家教委、湖南省 科委、湖南省教委等单位对此非常重视,进行了专门的调查与论证,最后 3家单位均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肯定了湖南师大生物系1958年以来就从事了 养殖鱼类及水生经济动物生殖生理基础理论的研究,该科技成果权是无可 争辩的,与“青鱼人工繁殖自行产卵受精的研究”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不能混为一谈。

  十年官司孰是孰非

  虽然国家行政部门已作出裁决,但高玉华不服,在继续向各处寄发材 料的同时,于1988年10月以该场的名义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状告刘筠侵犯其科技成果,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起诉书声称,青鱼 自行产卵授精研究是高玉华历时20年研究的成果,早在1980年就已经成功, 而刘筠为了窃取该项成果而借助省科委强行要求合作,以后又单独向国家 教委上报科研成果,构成了对该场科技成果的侵犯。

  后经有关部门提供证据,认为当时该场并未取得青鱼自行产卵受精同 步的成果,刘筠参与协作是省科委牵头且双方自愿的;另外此课题与国家 教委的获奖也是两回事,故起诉理由不成立。1991年5月7日,在法院主持 下,高玉华与刘筠达成协议,青鱼人工繁殖自行产卵受精的研究申请鉴定, 成果完成者的名次排序鱼种场是1、3、6,师大是2、4、5,1992年该成果 获湖南省科技进步奖,1995年获国家发明三等奖。

  按理此事到此该结束了,但后来高玉华却反悔了,认为当时是受到一 定压力后签订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因而再次挑起事端,声称该成果是 “由我场独立研究完成的,刘筠根本没有参与任何试验和研究”,并且“ 刘筠借参加协作为名骗取我场成果。”为此,高玉华故伎重演,印制了“ 揭开刘筠伪科学的面孔”等7批传单,向社会各界广泛散发。

  主持进行调解的平江县法院,也于5年后重新审理了此案,理由是“ 鱼种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刘筠认为,1991年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 议进行了成果鉴定,怎么会在5年后反悔,并且是在调解书送达前呢?19 98年初,平江县法院作出判决:“青鱼人工繁殖自行产卵受精”的科技成 果是由平江县鱼类良种繁殖场独立完成的,该成果权为平江县鱼类良种繁 殖场所有;该技术的发明人为高玉华,刘筠不具备发明人资格。师大与刘 筠不服此判决,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是,从1988年开始的 官司,愈打愈烈了。

  科学家的尊严不容玷污

  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1997年,刘筠向长沙市岳麓区法院起诉,控告 平江县鱼种场(高玉华)侵害其名誉权。起诉书称:被告四处散发传单, 诽谤我“所有成果无一不是靠窃、骗、霸、假得来的”,谩骂“刘筠是个 败类”、“典型的伪科学者”。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给我的名誉和 社会评价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害,使我的精神受到极大的打击,身心受到 极大的摧残,科研和教学受到重大影响。

  岳麓区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定:刘筠自1958年以来,一直从事鱼类及 水生经济动物的繁殖生理和育种的研究工作,经湖南省科委、教委及国家 科委、国家教委等部门鉴定,原告已与其他科研人员共同研究取得了9项 科技成果。被告无事实依据地到处散发书面材料,指责原告“所有科研成 果都是窃、骗、霸等手段得来的”,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1997年 3月15日,法院判决平江县鱼类良种繁殖场立即停止对刘筠名誉权的侵害, 在《湖南日报》上公开道歉,并一次性向刘筠支付赔偿费5万元。平江鱼 种场不服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8年7月24日,该院 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间,高玉华又意外地得到了湖南师大物理系一名副教授成某的支持。 成某以“讨个公道”为名,将一份份材料寄给江泽民、李瑞环、宋健、朱 光亚等许多领导同志与社会各界,其中多处使用“刘利用权势,采取窃、 骗、霸等手段,侵占了高的科研成果”,“所有科研成果,可说无一不是 靠上下勾结,相互利用而窃、骗、霸来的”词语。在此情况下,刘筠向长 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成某侵害其名誉权提出民事诉讼。1997年9月14日, 该院判决成某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成某不服判决,向长沙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11月21日,被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在刘筠连赢两场名誉侵权案之际,1998年10月17日,岳明市中院对 引发名誉侵权案的成果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该院审理后认为,青鱼人工繁 殖自行产卵受精的科技成果权归谁所有及其发明人是谁的问题,已分别由 湖南省科委和国家科委予以认可,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没有法律论据。为此, 撤消平江县人民法院的判决,驳回平江县鱼场和高玉华的起诉。至此,这 起历时10年之久的技术成果纠纷与名誉侵权案终于宣告结束。

  这起科技成果纠纷,本来早已由科技主管部门作出了裁定,不服裁定, 可以向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怎么能用 散发侮辱性传单的手段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呢?提起此案,刘筠教授心酸不 已。他年近70高龄,不仅带了8个研究生,还主持担负了4个省级重点课题, 1个农业部的重点课题和1个国家级863项目。虽然他一直将这起纠纷置之 度外,但仍无法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为了应付无休无止的纠缠,刘筠 不得不请同样担任着重要课题的助手代理诉讼,收集与复印的材料可以吨 计,以至许多重要课题的研究被耽搁,几项成果鉴定都不得不推迟。在一 个现代的法制社会,这一连串以散发侮辱诽谤性传单侵害科学家名誉权的 案件是令人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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