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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一位精神病患者在出院前忽然自缢身亡,医院对此该负什么 责任?面对死者家属22万余元的高额索赔,昨天,房山法院对此案作出一 审判决。 李某患精神分裂症,属妄想型病人,于1997年7月6日被送至北京市安 康医院接受治疗,在李病情基本好转的情况下,医院电话通知其父母李将 于1997年10月29日出院。但在29日凌晨,李某在医院水房用皮带自缢死亡。 就李某后事处理方面,双方发生分歧,因李某尸体腐烂,安康医院经 请示北京市卫生局后,未经李的父母同意,于1998年4月14日将李的尸体 火化。李的父母认为医院疏于管理应对李的死亡负主要责任,要求医院赔 偿原告死亡补偿费、精神补偿费、对死者人格补偿费共计22万余元,在遭 到医院拒绝后,于1999年1月诉至房山区人民法院。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北京市安康医院住院期间,安康医院对 李负有监护管理的责任。由于医院疏于管理,造成李某在医院死亡,应对 李的死亡负一定责任。但安康医院对李的尸体处理,经请示北京市卫生局 同意,并无不当之处,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也于法无据,故作出 一审判决,判决北京市安康医院一次性补偿李某父母精神赔偿费、生活补 偿费22280元。(刘玉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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