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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荆州石化大爆炸”事故真相

http://dailynews.sina.com.cn 1999年6月26日 12:40 科技日报

  编者按5月28日,本报在头版刊登了裘苗根、黄金波撰写的《“技术 保密”掩盖下的灾难》一文。该文报道了今年3月30日发生在湖北省荆州 市石化总厂的一起恶性爆炸事故。文中称,据由湖北省石化厅、省劳动厅 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此事件调查后提交调查报告,“爆炸时所生产 的那种电镀液中间体,居然是一种没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更令人难以相 信的是,风帆公司(作者认为的委托生产方,编者注)投入反应釜中的主 料,他们竟以‘技术保密’为由,拒不向石化总厂透露半点有关原料的名 称及用途。”

  近日,本报接到武汉风帆电镀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刘 仁志来稿,认为裘、黄的文章许多内容与事实不符,他特别指出事故的当 事人根本不是风帆公司,而是已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干系的个人。我们现将 刘仁志先生的文章刊出,以便能更客观地反映这个事件。今年3月30日, 荆州石化厂发生严重的爆炸事故。5月28日,科技日报“消费广场”发表 了题为《“技术保密”掩盖下的灾难》的文章。

  无论是编者还是读者如果只看过这篇文章,都会以为自己读到了真相。 特别是该文的作者称,在4月26日拿到了政府机构出具的“调查报告”, 显示该文所披露的内容取自于调查报告。那么,这次爆炸的真相到底是如 何的呢?

  谁是事故当事人?

  3·30荆州石化厂爆炸事故发生后,许多媒体都做了报道。绝大多数 媒体都是从新闻的角度、客观地报道了事故经过。这次事故造成四人死亡 、两层楼的车间被毁、直接经济损失45万元。对于这样一起事故进行调查 、总结教训、查清事实、追究责任是完全应该的,新闻界给予关注也是正 常的。但是,如果把一个不是事故当事人的企业当做事故主体加以报道, 就不妥当了。

  4月1日一大早,一张《今日快讯》放在了武汉风帆电镀技术有限公司 领导的桌上。据报道,3月30日荆州石化厂是在为风帆公司加工产品时发 生爆炸的,有武汉去的两名技术人员在场。

  武汉风帆电镀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有十多年历史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 主要从事电镀光亮剂、添加剂等表面处理行业的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制、生 产和销售,因为技术先进、商誉卓著、服务优良而在国内外同业中有一定 影响。现在报纸上说公司的产品加工时发生爆炸,对公司影响非同小可。 重要的是,3月30日公司根本就没有安排在荆州石化厂加工产品,没有派 任何人去荆州出差。对《今日快报》的误报,要尽快加以澄清。公司当天 与报社编辑联系,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很快达成了共识。此后武汉各报 的报道都没有出现风帆公司的名字。

  那么荆州石化厂3月30日这天是在为谁加工产品而发生爆炸的呢?是 为一名叫宋文超的个人私下加工其产品而引发爆炸的!

  宋文超又是何许人?他为什么要个人委托加工产品?

  宋曾经是风帆公司的职员,负责电镀添加剂中间体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掌握了一部分产品的配方和销售市场。由于这类产品是为取代进口产品而 开发的,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宋因而萌生了自己出去单干的念头,并很快 付诸实施。

  3月初,宋口头向总经理提出辞职,未获准。

  3月12日,宋向公司写出书面辞职申请。公司多方挽留,无奈宋去意 已决。公司于3月17日召开经理办公会,同意宋辞职,并于当天与宋签署 了辞职协议。

  这份辞职协议可以说是当前许多科技企业面对频频发生的带走企业技 术和市场的侵权行为的正当防卫。

  协议规定,宋辞职前应将技术和客户资料交还公司,并陪同公司接收 人员到客户当面交接。所有应收款由宋与会计部对帐后负责收回,公司并 派人共同收取。由于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时日,公司要求宋在公司工作到四 月上旬,并应于3月18日就和接收人一起出差广东。

  宋文超以家中有事为由拖延至3月24日才和公司接收人杨建成前往广 东。此前的3月22日,宋要其胞弟宋文华也从风帆公司所属的农药公司辞 职,并获准。事后才知道,是宋文华代表宋去荆州实施委托加工。3月18 日,公司向以广东地区为主的重要用户发出了公函,通报宋文超已经脱离 公司,其工作已由杨建成接手,宋今后的一切经营活动与本公司无关。

  3月30日,正在广东揭阳办理交接手续的宋文超接到家里打来的电话, 得知他在荆州石化厂的加工出了事,当即向杨建成提出返回武汉。杨在得 知是爆炸事故后,同意宋当天就赶回去。宋文超于3月31日下午赶到了荆 州石化厂,并在当天接受调查组的调查时,承认是自己个人委托加工,并 向调查组出示了公司签署的辞职协议。知道宋是个人委托加工的重要人物 是朱道伟。朱是荆州石化总厂技术部部长、高级工程师。据报道,朱于3 月30日11时20分许进入工作操作室,宋的弟弟和宋私下聘请的工人林培意 随即离开了操作室去吃饭,就在宋、林离开仅5分钟之后,就发生了爆炸 事故。朱高工送医院不治死亡。

  在现场的其他三人包括车间副主任、工段长和一名操作工也先后死亡。 由于朱已去世,能证明宋私下委托加工的关键是宋的弟弟交给朱的加工费 四万元现金人民币。结果调查组从朱的办公桌内果然找到了这四万元。

  但是,两文在第二次发表时,在“11时20分许”之后删去了朱道伟这 个人。而在省劳动厅的调查报告中,仅在死亡名单内提到朱道伟,并且唯 独没有介绍他一个人的职务和职称。

  二、风帆公司为什么要状告省劳动厅

  4月1日,风帆公司在向《今日快报》讲明情况以后,随即打通了宋文 超的手机,责问他为何说是风帆公司加工。宋在电话中明确答复是记者的 误会,他本人愿意写一个文字的东西,以便向传媒出示以消除误会。4月 2日,公司派人去荆州,拿到了宋文超签署的声明。宋在声明中说:“这 次我委托荆州石化厂成品车间加工产品,纯属个人委托,与武汉风帆电镀 技术有限公司无关。引起爆炸的原因正在调查中。作为委托方,如果有什 么责任,完全由我本人承担。”

  但是,不知道是为了什么,湖北省劳动厅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处置上述 事实于不顾,在4月5日做出的调查报告的结论中,认定风帆公司对3·30 爆炸事故要负主要责任。连当事人都搞错了,又谈何搞清真相?3月30日 这天的加工不是风帆公司的委托,又没有向风帆公司作过任何调本,就将 以往风帆公司曾经委托过的加工与3月30日这天的加工混为一谈,并且歪 曲风帆公司与荆州石化厂约定的加工模式,将以往正常地为保护知识产权 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大加嘲弄,把成功地为风帆公司做过十九次加工的荆州 石化厂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当成阿斗。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从事发的当天直到做出结论,没有任何人向这个 被认定为要负主要责任的公司做过任何调查。只是在结论已经做出以后的 4月6日,公司才接到锅炉处的电话,要公司送去关于宋文超辞职的材料。 当天上午,风帆公司送去了有关材料。第二天又应约送去了宋文超辞职前 后的情况报告。事后证明,劳动厅根本没有使用这些材料。他们在已经做 出结论后再要这些材料,只不过是在“例行公事”。

  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调查结论已经做出、省劳动厅4月13日正式 签发这一报告、通报全省以后,风帆公司都没有拿到这份报告的任何文本。

  4月19日,风帆公司收到荆州石化厂发来的传真,称他们接到省劳动 厅的调查报告、要公司三天内去人接受事故的处理。由于公司不知道报告 的内容,只好请荆州石化叫厂将报告给公司传真过来。

  见到传真以后,风帆公司才知道自己被认定为“3·30荆州石化厂爆 炸事故”的主要责任方。

  一个好端端的企业,就因为有人“走穴”(借用文艺界的专用词来描 绘背着企业在外做私活的行为,本例中当事人已经辞职。)就要代人受过 、接受制裁,而“走穴”者却可以逍遥法外。一个省级政府机关,就因为 是政府机关,就可以随心所欲、指鹿为马,不惜制造冤假错案。

  显然,除了依靠法律,没有别的办法。这样,风帆公司于1999年4月 20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湖北省劳动厅告到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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