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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姑娘被错切卵巢 法院判医院赔偿26万

http://dailynews.sina.com.cn 1999年7月6日 10:05 光明日报

  宁夏吴忠市一家医院错误地切除一名年仅20岁的姑娘的双侧卵巢,剥 夺了这位未婚青年今后当母亲的权利。最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 判决,判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共计265252元。

  1995年10月28日凌晨3点左右,当时刚满20岁的未婚女青年、青铜峡 市秦腔剧团电子琴演奏员赵某在熟睡中忽觉小腹右下侧剧烈疼痛,父母当 即找来单位的救护车将她送到离家最近的一家医院就诊。医生查明赵某双 侧卵巢存有病变,但他们却未严格执行医疗规则和手术原则,未履行签字 手续,就将赵某双侧卵巢全部切除。出院后,赵某下腹疼痛不止,月经停 止。特别是当她意识到自己一生都不能生育更是痛苦异常。

  那么,赵某的两侧卵巢是否非切除不可呢?10月31日,赵某父母将切 下的卵巢送吴忠市人民医院病理检验室做病理检验,结论是:双侧卵巢良 性囊肿畸胎瘤。良性囊肿畸胎瘤,完全可以采取手术剥离,并非非切除不 可。

  1997年11月14日,吴忠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应赵某父母的要求 做出鉴定,认定双侧卵巢切除手术为二级甲等责任事故。鉴定委员会认为, 卵巢系女性重要器官,且患者为未婚女青年,医院对其实施双侧卵巢切除 手术未严格执行医务规则和手术原则,是造成这起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 应负主要责任。对此,双方均无异议。后来,吴忠市检察院司法鉴定赵某 为肆级伤残。

  1997年12月3日,赵某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院方 赔偿各种费用及损失共计652535.25元(包括30万元精神损失费)。经过 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保证病员的人身安全是医院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被告依法理应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 损失,那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应给予抚慰与补偿。考虑到 本地区的生活水准及被告属于福利性质单位等因素,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 损失费3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全额支持,法院判赔偿8万元。对于要求 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此,一 审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总计264780.02元。

  1998年9月22日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吴忠市中级法院提起上 诉。最近,吴忠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医院对赵某的 疾病采取了错误的治疗方案,构成二级甲等责任事故,应承担主要过错责 任。赵某的误工费原判以10个月计算不当,应以24个月计算,医院应赔误 工费10272元。二审维持了一审多项判决,所赔金额与一审也大体相当。 至此,这项历时三年多的案件划上了句号。

  一刀不慎误人终生,但愿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本报记者庄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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