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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邓小平视察大钢”的照片,在历经35年的风风雨雨之后,却因 署名权之争而引发一场官司:原告王永清诉辽宁人民出版社、大连钢铁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学义等三名被告署名权侵权一案,日前在大连市甘井 子区人民法院公开进行了审理。 王永清在诉状中称,1964年6月30日,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到大 钢视察,王永清负责拍照,同年10月,王永清调离大钢。 1997年,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永清发现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大连 四十年》一书中,自己所照的“邓小平同志视察大钢”的照片署名为郑学 义;后来,王永清又发现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大钢厂志》刊登的两张 邓小平视察大钢的照片,均出自己手,却未署自己的名字。王永清为此多 方奔走,却未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无奈之中,他只得将三名被告送上法 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3万元,并在全国性报刊及辽宁 日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停止侵害。 王永清的委托代理人罗力彦律师告诉记者,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 规定,王永清所拍的照片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大钢享有,王永清系作 者,享有署名权,剥夺王永清的署名权,显系违法行为。据半岛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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