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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

法律常识:关于沉默权的话题

http://dailynews.sina.com.cn 1999年7月14日 16:29 北京晚报

  关于我国法律将赋予公民沉默权之说,目前正被多家新闻媒介报道、 转载,一时沸沸扬扬。不料,这下倒把最初在报上公开提出此观点的政法 大学法制研究所所长、刑事诉讼法教授卞建林推到了万分尴尬的境地。因 为几度转载之后,他最初的观点已经被曲解了,最近总有人找他打探我国 刑诉法是否又要有重大改革,搞得他应接不暇。日前,记者采访了“一不 留神”成为媒体追踪对象的卞建林教授。

  刚一见面,身材瘦高的卞建林教授便直抒胸臆,“本来我都不愿意再 提这件事了,赋予公民沉默权只是我对法律发展趋势的展望,纯粹是学术 性的,结果炒来炒去被炒成了事实,现在不想说都不行了”。继而,卞教 授又自我解嘲道:“大家也不想想,我又不是国家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发言 人,凭什么站出来表态?学术探讨怎么成了真事儿?”

  不能因为警察找到你,你就成了罪犯,在法院判决之前,任何人都被 假定无罪

  沉默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 利,也是刑事司法正当程序的一项重要保障。

  为什么法律会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沉默权?卞教授解释说:首先, 从道义和伦理上讲,每个人都不愿意说出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因为人有求 生和回避矛盾的本能,这也是人的一种自我保护的天性。强迫他人证明自 己有罪违背了人的意志,所以国外普遍的看法是,强迫认定、揭发自己有 罪的行为是不人道的。沉默权的确立,曾被认为是“人类在通向文明斗争 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其次,从法律上看,绝大多数国家的刑诉法中都有一条重要的原则— —“无罪推定”。无罪推定是指任何公民在未经法定程序而由有权机关确 定有罪之前,均应被假定为无罪。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 无罪推定的诉讼原则。说白了就是,不能因为公安机关找到你就说明你一 定有罪,你就成了罪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责任是由控诉机关来承担 的,而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从无罪推定就引申出了沉 默权,沉默权是刑事诉讼中最大的人权保障机制。

  另外,从理论上讲,任何人潜在的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所以,对 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每个公民的保护,约束司法机关不得任 意行使权力。

  沉默权有助于减少逼供的发生,另一个方面也刺激司法部门提高办案 素质和效率

  卞教授认为,沉默权最大的作用就是有利于杜绝刑讯逼供的现象。刑 讯逼供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法律规定被告人 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换句话说,侦查人员讯问被告人,获得被 告人口供,还是我们目前破案的主要手段。这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弊端, 特别是以非法手段逼取口供。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刑讯逼供就 有可能有效制止,冤案、错案也会减少。

  其次,沉默权可以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力量。诉讼公正的 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诉讼双方地位平等、力量平衡。但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 由于控诉方拥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已经享有优于辩护方的地位。 沉默权的存在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双方的力量不平衡这一事实,但如果 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如实陈述的义务,则势必使辩护力量受到削 弱,从而使控辩双方的不平衡状态更加严重,也就破坏了诉讼公正的程序 效果。

  再有,由于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势必会加大办案机关的 工作难度,从另一个方面刺激司法部门提高办案素质和效率。

  中国刑诉法中为何还没有规定沉默权?其实50年代法学界就开始探讨

  讲到这一点,卞教授说,国内法学界关于沉默权的探讨至少在50年代 就已开始了,但沉默权最终没能被写入刑诉法,他认为主要有两方面的原 因:其一,以前,人们在认识论上有误区,我们国家的法律强调实事求是, 而司法机关的原则也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比方说公安机关把 你抓起来,肯定是按法律规定行事,这样就造成了一个尴尬的局面,一方 面抓人一方面又说你无罪,前后矛盾,因此,我国长期以来既不提倡有罪 推定也不提倡无罪推定。

  其二,从意识形态上看,过去人们总认为沉默权是资产阶级的东西, 它有利于被告而不利于打击犯罪,不符合中国国情,所以不愿接受它。

  长期以来,无罪推定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最大的禁区,直到199 6年修改刑诉法后,无罪推定的诉讼原则终于被写入新刑诉法。虽然沉默 权还没被列入,但应该看到我国的新刑诉法已经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虽然沉默权还只是处在法学界探讨阶段,但如今已不再是纸上谈兵

  对于沉默权,目前,国内法学界仍存在较大分歧,有人认为沉默权是 西方的东西,不能完全照搬,它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符合中国国情; 还有人说,我们是发展中国家,刑事侦察的手段还比较落后,现在破案的 主要手段还主要依靠对被告的讯问,录口供,如果提倡沉默权,将不利于 公安机关办案。

  卞教授认为这些说法虽有一些道理,但从依法治国,从民主发展的潮 流来看,这些说法都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依法办案的要求本身就是对执法机关的制约。之所以分为公安 、检察和法院三家,就是为了分散权力,相互制约,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 冤假错案。其次,1996年修改刑诉法后,公检法都在讲要改变观念。立法 进步了,再按以前的诉讼观念来办案,显然是不适应的。

  虽然沉默权还只是处在法学界探讨阶段,但如今沉默权已不再是纸上 谈兵,而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从国内形势上看,我国已把依法治国建设 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从刑事司法的角度看,1997年 1月1日实行的新刑诉法已经吸纳了很多新的内容。卞教授认为,刑诉法的 完善还会继续往前发展。从国际上看,去年我国已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的第14条规定:凡受到刑事指控者“不被强迫作 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作为缔约国,应该遵守公约的规 定。说到这里,卞教授强调,确立沉默权涉及面很广,绝不仅仅是在刑诉 法中加一条内容的问题,它还会涉及到法庭庭审方式的改革,审判制度的 改革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不能操之过急。

  总有一天,被告人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有问题找我律师谈”

  随后记者又走访了去年被评为全国十佳律师的岳成先生。他对沉默权 在中国的确立同样持乐观态度,他说,1998年10月5日,中国加入联合国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既然中国加入该公约,作为缔约国就会遵 守公约的规定,但这还需根据本国的情况而定,绝非一朝一夕马上就能做 到的。

  对于有人担心实行沉默权后会不利于打击犯罪之说,“我个人认为不 会出现这种情况。”岳成律师的回答很干脆。他说,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实 行了这一原则,这些国家的打击犯罪、控制犯罪不也做得很好吗?为什么 我们实行了这一原则就不利于打击犯罪呢?

  至于沉默权是否有助于抑制刑讯逼供,岳律师很自信地说,实行沉默 权后,人们就没必要去搞什么刑讯逼供了。因为当被告的口供不能作为证 据时,人们就没必要通过刑讯逼供来千方百计取得口供了。我国有些地方 之所以刑讯逼供屡有发生,就是因为他们把被告的口供作为主要证据。我 国法律已明确规定,通过体罚、威胁、引诱等手段获取的口供不作为证据。

  最后,岳律师信心十足地说,无罪推定原则以及罪刑法定原则分别是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的基本原则。这两大原则在我国法律中都已确立,将 来由无罪推定原则引申而出的沉默权迟早也会被列入刑诉法的,这将是人 类社会向文明发展的里程碑。“就像改革开放一样,是不可阻挡的大趋势。 ”

  继而,岳律师又满怀憧憬地说,确立沉默权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发 挥的作用会更大些,“到那时,被告人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有问题找我的 律师谈”。

  本报记者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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