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日本海上保安厅在东海海域追逐一不明国籍的可疑船只,双方发生交火,被追逐船只沉没,船上人员失踪。事发后,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称,日本向不明船只射击是“正当防卫”。日本媒体大肆渲染日本在海洋上面临的危险,要求强化和修改相关法律。另一方面,日本在野党和不少国内外专家也对日本在该事件中的行为是否合乎国际法提出质疑,对日本借机扩大军事行动的企图提出批评。
民主党干事长菅直人指出,海上保安厅在非领海区域使用武器是否合法需要充分论证。专家认为,日本海上保安厅行动有违反国际海洋法公约的嫌疑,对国内法的引用也是不成立的。
首先,1982年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第58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本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也就是说,只要该船不从事损害日本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活动,就可以“无害通过”日本的专属经济区。
其次,日本以违反日本渔业法的规定为由,对该船行使临检权。但是日本海上保安厅早就清楚该船上没有捕渔用具。因此运用该法规是很牵强的。
第三,日本海上保安厅的巡逻舰和飞机对该船进行了长达8小时的追逐。联合国海洋法关于紧追权的规定是:“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此项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时开始,而且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是“领海”和“毗连区”,而且需要有充分理由方可进行。
联合国海洋法同时指出,对在专属经济区内违反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行为,可以比照适用紧追权。但是,日本海上保安厅仅仅依据“该不明船只甲板上没有捕渔用具,也没有人影,形体同两年前发现的一艘可疑船只相似。”就认定该船可疑并对其紧追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第四,联合国海洋法规定,紧追权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自动终止。日本海上保安厅对追逐船只的攻击是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的,事先没有进行通报。这种动武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法,是否尊重中国在该海域的主权与尊严,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很值得研究。
第五,海上保安厅根据《海上保安厅法》第20条第2项,“对在本国领海内不听从停船命令逃逸的船只可以合理的使用武器”。但是,该不明船只始终未进入日本领海。海上保安厅没有法理依据对逃跑的船只进行射击。
第六,关于正当防卫问题。日本多艘巡逻舰对不明船只进行了多次恐吓射击和直接射击,并导致该船甲板起火。不明船只开枪还击是沉没前4分钟才开始的。使用《刑法》正当防卫的规定,首先必须分清开枪的先后。
综上所述,根据日本海上保安厅公布的事实,海上保安厅对认定不明国籍船只“可疑”,并进行紧追导致该船沉没没有充分的法理依据。但是,海上保安厅为拦截该船出动了15艘巡逻艇,十几数架飞机,海上自卫队出动了宙斯盾级“金刚”和“山桐”号护卫舰。日媒体认为,此举显示了日本从一开始就决心逮捕该船,并准备付诸武力。据报道,这是日本海上保安厅48年来首次对外籍船只进行直接射击。罕有先例的举动却从开始就很坚决的执行,值得人们深思其动机。
事件发生后,日本多家大报发表社论,渲染日本面临的海上威胁,要求“整备”日本的相关法律。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表示将考虑如何修改法律以便与现实相适应。一家全国性大报还引用一位日本军官的话说,中国的海洋调查船,偷渡船和其他可疑船只认为日本不会对他们开枪,所以才反复进入日本的专属经济水域。该报暗示,日本将研讨把海上保安厅法规定开枪的范围从领海扩大到专属经济区。联想到日本刚刚通过的扩大海外派兵和武器使用的法案,及日本防卫厅准备修改“有事法制”的讨论,不能不令人对日本的防卫政策走向产生警惕。(本报东京特约撰稿管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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