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2月30日消息:从2002年2月1日起,录像放映等音像制品放映将在中国被逐步清理退场:有关部门将不再审批设立经营性音像制品放映单位;已经依法设立的,不得更新现有设备,并在5年内予以关闭。
国务院已于12月12日通过新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条例规定,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的监督管理;文化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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