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东京2月20日电(记者华晓雷)东京地方法院今天作出判决,野村证券公司在1999年“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改正案”施行后仍然采用男女区别的人事管理制度属于非法的性别歧视,应向原告支付5600万日元的抚慰金。
本案的原告共13人,均为在野村证券公司工作36年以上的女性员工。原告方称,她们高中毕业后即进入野村证券公司的总务部门工作,但由于该公司采取“一般职务”和“综合 职务”的男女区别人事管理制度,与其同期进公司的男性员工在第13年就可以晋升到课长代理,而她们最高只能做到主任、副主任,造成年薪最大有400万日元的差距,为此要求野村证券赔偿总计约6亿日元的工资差额。法庭判决认为,日本宪法第14条禁止性别歧视,但当初采取男女区别人事制度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只追究1999年“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改正案”施行后该公司人事制度的违法行为;同时,公司有权决定人事的晋升,因此,对没有得到晋升的原告,只判资方给付抚慰金,而不支持原告关于赔偿工资差额的要求。
由于现在日本大多数企业仍然在采用男女区别的人事管理制度,预计本案的判决将在企业界产生巨大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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