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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报纸告倒两个国家 超国家司法压倒国家司法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21日21:28 南风窗

  最近,法国《世界报》在与本国以及摩洛哥这两个国家当局的一场诉讼案中最终胜诉,一桩延续六年多的报道纠纷至此结束。

  从表面上看,这是一场平常的官司,但深入看去,它具有丰富的含义:一、《世界报》之所以能够告倒两个国家当局,直接原因在于超国家的司法压过了国家司法;二、法国新闻法所规定的“冒犯罪”受到质疑,至少将会在事实上被废止;三、体现国家主权的司法判
决正受到全球化冲击。因此,这个案子值得介绍与剖析。

  一家报纸告倒两个国家

  上世纪90年代,鉴于摩洛哥积极要求加入欧盟,欧盟曾委托一个叫“毒品地缘政治观察”的机构就该国的大麻生产和走私提出一个秘密报告,并且摘要公布了它的内容,但删除了走私者的姓名。后来,《世界报》搞到了秘密报告的原始文本,于1995年11月3日在头版报道说,摩洛哥的大麻种植面积近10年增加10倍,成了世界最大的大麻出口国和欧洲的最大供应国,摩洛哥的大麻生产和走私牵涉到从普通公务员到王室亲信的各级人员,报道点名提到一个前省长,不点名地提到两个王室成员、两个前部长和一个议员。文章还几次提及国王哈桑二世本人,说他提出的“向毒品开战”是出于“宣传”和“维护国家形象”,因而对他打击大麻走私的意愿提出质疑。这篇报道立刻激怒了摩洛哥当局,哈桑二世指控《世界报》“从言语上冒犯了一位外国元首”,正式要求法国外交部长沙雷特起诉该报,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是,两个国家当局对这家报纸的控告正式立案。

  半年之后,受理此案的巴黎轻罪法庭做出判决,对《世界报》免于起诉。摩洛哥国王和法国外交部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1997年3月,巴黎上诉法院判定法国和摩洛哥一方胜诉,说《世界报》“有意让公众注意哈桑二世国王身边人的责任”是“居心不良”。随后,法国最高法院的刑事法庭又驳回了《世界报》的申诉,同样认为《世界报》“居心不良”。在国家最高司法机构面前败诉后,《世界报》转向了欧洲人权法院。今年6月25日,该法院最终宣判《世界报》胜诉,从而推翻了法国的司法判决。

  应当承认,法国最高法院此前判决法、摩一方胜诉是有法律根据的,这就是法国1881年新闻法第36条,该条明确规定有“冒犯外国元首罪”,据此判定《世界报》违犯新闻法是说得过去的。但在今日的欧洲,还有超越国家法律和司法的欧洲法律和司法,与此案相关的就是《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公约》主要是保护公民的各项自由权,而没有“冒犯外国元首罪”的规定,所以最终《世界报》胜诉。

  欧洲人权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新闻在一个民主社会中起着卓越作用”,法国的司法判决干涉了报刊“行使自由表达权”;为了保护一个人—即使这个人是国家或政府的首脑—的名誉和权利而不让报道真相,是一种“过分举措”;在一个民主社会里,诽谤罪足以使任何一位国家元首像任何个人一样,使伤害其荣誉或声誉的言论受到惩罚,所以规定“冒犯罪”是不必要的。判决书特别指出,赋予国家元首一种“超越普通法范围的身份”,使之仅凭其职位或身份即可免受批评,这等于赋予他们一种“过分的特权”,是“跟现代政治的实践和理念不相容”的。

  法国新闻界认为,这实际上等于判定新闻“冒犯罪”的规定过时,具有重要意义。法国将不得不按此方向修改其新闻法,取消相关规定或者至少在实践上废止。另外,这个判例的影响恐怕还不限于法国,对于所有法律上或事实上存在“冒犯罪”的国家,都是一个明确警告。

  时代在进步,法律规章必须随之变化,而变化方向应是公民享有的自由越来越多。有无新闻自由是分辨民主和专制的一个重要标准。在专制制度下,信息封锁是正常的,因为权力属于帝王,老百姓无权也无须问津;在共和制度下,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享有知情权,必要的信息必须公开,否则就不是共和而是专制,或名为共和实为专制。

  “冒犯罪”和新闻自由

  法国是最早法定新闻自由的国家之一。1789年发表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11条明确规定:“思想和观点的自由交流是人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任何公民均可自由地说话、写作和出版,但要保证对法律规定的情况不滥用这个自由。”但随后百年间,法国的复辟和反复辟斗争不断,帝制和共和多次更迭,新闻自由也时得时失。在此期间,有关新闻的立法多达42项,含325个条款。当年的一位议员曾就此评论道,制订这么多立法突出表明了历届政府“对自由的愤怒和束手无策”。直到1881年,法国才颁布了现代意义上的新闻法,沿用至今。

  1881年的立法规定了新闻自由,同时又规定了一些限制,其中之一就是“冒犯罪”。起初,法律草案规定的这项犯罪还包括“冒犯”共和,引起过激烈争论。后来在一次大战中出任总理的乔治·克莱孟梭(即“老虎总理”)当时还是一位报人,他在议会辩论中尖锐地指出:“没有自由,民主共和就不可设想。”“共和制生存的根基是自由,共和制可因实行镇压而死亡……人们要你们制订这样的法律:冒犯共和要受到惩处。那么好吧,下一步呢?……你们将听任法官去划定这个界线……在什么准确意义上讨论才变成冒犯。如果这里没有人能够回答,那么我就要说,你们在制订一项专断的而不是自由的法律,君主制的而不是共和制的法律。”他因此呼吁道:“要有勇气砸碎这些镇压工具,把它们扔得远远的。”经过辩论,“冒犯”共和罪没有写入法律,但还是保留了对国家元首和外国元首的“冒犯罪”。

  事实上,所谓“冒犯”国家元首罪直接来源于王政时代的“亵渎君主罪”。不过,在1881年和随后的数十年间,法国的国家元首即总统只是一个荣誉职位,保留这个罪名对新闻自由实际上不构成多大妨碍。从1958年起,法国改行第五共和,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权力的第一首脑,被戏称为“未经加冕的国王”。在这种体制下,“冒犯”元首罪实际上就成了变相的“亵渎君主罪”,再保留它就极为荒谬,无异于跟君主制认同,共和制将因此而变味。大概正是由于意识到这种危险,第五共和的总统都很少诉诸这项条款。特别值得提到的是前总统吉斯卡尔·德斯坦先生,他1981年竞选连任时,有的报刊攻击他接受过中非皇帝博卡萨馈赠的钻石,严重伤害了他的声誉和尊严,并威胁到他成功连任的前景,但是,他没有动用关于“冒犯”罪的条款。后来的几位继任者都沿袭了他的做法。所以在法国,报刊批评自己的国家元首事实上早已不是什么犯罪,而成了一种正常的政治现象。而今《世界报》又打破了不得批评外国元首的禁忌。这样,一条束缚新闻自由近百年的陈旧规定最终被埋葬了。

  历史证明,新闻自由不仅仅是一种法律约定,更是一种政治实践。举例来说,拿破仑本来是法国大革命的产儿,但他称帝后对报纸的管制却极为严厉。他向各报社派驻了专门的新闻检查官,命令报纸要“登出好稿来”,不得“说出或做出有损于朕的利益的事情来”,否则“统统予以取缔”,“只留下一家”。而美国则是另一种情况。美国新闻自由的基石是宪法第一修正案:“任何一州都不得侵犯言论自由或良心的平等权利或新闻出版自由的平等权利。”在执行这条修正案方面,美国最初几位总统都是伟大的实践者。弗伦诺是在报纸上批评总统的第一个报人,他指责华盛顿“高高在上,以致认为偶尔到人民中间去一下是有失身份的”。对于报上经常出现的批评和攻击之词,华盛顿采取了容忍态度。第三任总统杰斐逊对待新闻自由的态度尤其广受称道。他曾说过,他宁要“没有政府的报纸”,而不要“没有报纸的政府”。他在任期间不断受到报纸的批评乃至人身攻击,甚至被称作“无耻的妓女”,他同样都容忍了。他曾在给朋友的信中写到:“我已情愿将自己捐献出来,作为一次伟大实验的对象……以证明所谓新闻自由与治理有方的政府互不相容这一借口的欺骗性。”正是由于几位开国元勋身体力行的榜样,在美国公开批评总统早已习以为常。由此不难理解,美国报纸前几年为什么敢于把在任总统克林顿抖搂到那种地步。

  《世界报》在前述案件中的胜诉再次证明,新闻自由跟其它一切自由一样,不是谁突然一天赐予的,而是靠争取的;争得自由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还需要捍卫,并且不断破除陈规,拓展自由的空间。

  全球化冲击国家司法

  《世界报》的案例带有鲜明的欧洲特点,反映了欧洲地区化的发展水平。欧洲的地区化有两个层面,一是欧盟15国的一体化,最具象征性的成就是实现了统一货币和开放了边界,欧盟还在继续扩大;二是苏联东欧剧变后,所有欧洲国家都成了欧洲委员会这个政治组织的成员,都签署了《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法院就是要处理该公约执行过程中的纠纷。在《世界报》一案中,判决是由七位法官一致做出的,他们分别来自匈牙利、法国、冰岛、捷克、乌克兰、荷兰和格鲁吉亚。

  比较而言,法国在欧洲各国中最强调国家主权,但对欧洲人权法院判定自己败诉的判决只能服从。这是地区化全球化冲击国家司法的一个新例证。事实上,这些年来造成更大震动的同类性质的事件不少,比如前几年的皮诺切特案、正在进行的对前南总统米洛舍维奇的审判以及最近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

  智利前军事独裁政权领导人皮诺切特下台后,成了终身参议员。但是,鉴于西班牙等国公众对他在位期间所犯罪行的起诉,英国最高法院不顾智利这个主权国家赋予他的外交豁免权,硬是把他在英国软禁了一年半之久。在这个案件中,重要的并不是围绕皮诺切特个人命运的是是非非,而是英国的这个判例,它公然挑战了别国主权,这在国际司法史上还是破天荒头一遭,意义不同寻常。

  围绕对米洛舍维奇的审判,国际上聚讼纷纭,其直接原因在于,这个事件中有两个基本事实相互冲突而又都不容否认:一方面,把国家元首引渡到外国确实违反了南联盟宪法;另一方面,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是根据联合国决议设立的,五个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因而是合法的,它有权缉拿它所指控的任何人。

  关于国际刑事法院,法国三位法学家撰文指出,它将阻遏和惩罚战争和屠杀的制造者,无论他们属于哪个国家或具有何种身份。签约国若想逃脱国际刑事法院的追究,就必须按照国际社会的标准自行追究,甚至还得依照国际标准修改其刑法乃至宪法。国内事务和国际事务的相互依存性正在增强,两者关系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

  毋庸讳言,无视皮诺切特的外交豁免权损害了智利的主权,引渡米洛舍维奇损害了前南的主权,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对各成员国司法的冲击,而欧洲人权法院对《世界报》一案的判决则完全违犯了法国新闻法的明确规定,这些都是国际司法领域出现的新现象。世间没有一成不变的绝对的事物,重要的在于是走向进步还是走向反动。

  全球化冲击国家司法这种现象的实质是,公民人权和政治权利的国际保护同国家主权发生碰撞。人权和主权,孰高孰低,大可见仁见智,但当今世界不容否认的变化趋势是,主权观念在相对弱化,人道关怀在明显上升。当然,主权依然是指导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但其绝对性受到了挑战。人们所熟悉的国际游戏规则开始趋向模糊,新的国际游戏规则正在展现。

  人是全球化的主体,全球化为争取自由与平等的斗争提供了更大的行动空间。仍就司法领域的这几个事例来看,在《世界报》一案中,欧洲人权法院判定“冒犯罪”时指出的理由是,国家元首可以像任何个人一样援引诽谤罪来保护自己的声誉,这实际上把国家元首拉回到同普通公民平等的地位,具有积极的意义。而随着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今后哪怕是国家元首犯下了他所授权实施的罪行,也要受到追究,其命运也许会系于哪怕是一个普通公民的证词。国际司法介入国家司法是对人权和人的尊严的进一步保护。

  三年前科索沃战争结束之初,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先生曾在报上发表过一篇谈话,其视野远远超越了那场以人权压主权的战争,其中有两段话是这样说的:“国际法正在以一种非常积极的方式演变:一些政府以主权为由对自己公民的人权进行欺诈,再也不可接受了。我不是说,每当人权遭到侵犯就应当扔炸弹,而是说今天为此采取行动的倾向更大了。同皮诺切特事件一样,科索沃战争证明,尊重人权今后会在国际关系中重新找到其恰当的位置。”

  “至于说到人权高于主权,我总是提醒说,联合国宪章的第一句话是这样开始的:‘我们,联合国所有国家的人民……’,我坚定地认为,联合国宪章的理想和原则是属于人民、属于个人的。我们在这里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因为人是一切的中心。国家主权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为保护个人而设想出来的,保护个人是国家存在的根据,而不是相反。这并不是说国家主权不适用了。要把国家主权和个人权利统一起来需要时间。”(载1999年6月19日《世界报》)

  在世界风云变幻的今天,仍然用得上孙中山先生的那句名言:“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认清世界大势,跟上国际进步潮流,至关重要。

  (马为民(北京)作者原系《人民日报》国际部记者,长期驻法国,现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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