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法院支持延长保护期限 迪斯尼保住米老鼠(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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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7日02:02 北京娱乐信报 | ||
米老鼠之父沃尔特·迪斯尼和他的米老鼠 点击此处查看更多图片 1月1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7票对2票的结果,驳回了网络出版商埃里克·埃尔德对1998年《松尼·波诺著作权期限延长法案》提出的质疑。由此一来,迪斯尼将可以继续拥有米老鼠等卡通明星。而好莱坞也可以雄心万丈地期待,互联网视频音频娱乐业将成为它的又一棵“摇钱树”。 法庭一锤定音 著作权保护期延长二十年 美国国会于1998年通过的《松尼·波诺著作权期限延长法案》是这场官司的焦点。根据该法案,美国个人著作权保护期从著作人终身加50年延长为著作人终身加70年;如果是公司拥有版权,保护期从75年延长到95年,其生效日期为1998年10月27日。在这一法案中,拥有众多著名形象的好莱坞和迪斯尼受益最大。 此案的控方埃里克·埃尔德经营着一个网站,专门提供版权已经到期图书的免费下载。而1998年修改的版权法使埃尔德在网上出版一些早期诗集的计划告吹,并且看起来20年之内都无法实现。1999年,郁闷之下的埃尔德决定到法庭讨个说法,状告国会1998年通过的这个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尽管有美国哈佛大学和斯坦福法学院法律教授劳伦斯·莱斯格的支持,埃尔德仍然在巡回法院和上诉法院败诉。但是,他们最终于2002年争取到了在最高法院举行听证会的机会。 对于埃尔德团队来说,一再延长版权实际等于变相使版权永久化,明显与宪法“有限时间内保护著作权”的条款相悖。美国宪法中提到:“为了推动科学和进步文化的发展,国会有义务有限制地保护作者和发明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和专营权。” 虽然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也同意这个逻辑,但法官们指出,此案的尴尬之处在于,宪法亦明确授权,由国会确定多长时间算是“有限时期”;如果法院推翻国会法案,即属越权。最后,美国最高法院以72的投票表决,支持了1998年的著作权期限延长法案。法庭判决书指出,1998年著作权期限延长法案并未违反宪法规定,也没有违反言论自由的精神。 但两名投反对票的法官约翰·保罗·斯蒂文斯和斯蒂文·布勒尔认为,法庭的最终判决是错误的。布勒尔指出,如果延长法案的行为继续发展下去,将会把知识产权变成一种永久性的权利,而不是宪法所说的“有限时间”内的权利,这将阻碍而不是促进科学的发展。斯蒂文斯法官则认为,法庭(的判决)“未能有效地保护公众免费欣赏艺术创作的权利”。 娱乐巨头欢欣 每年可少损失四亿美元版税 可以说,高院15日的判决是好莱坞上演的又一出大团圆戏。这个裁决结果得到了美国出版商协会、美国企业动画协会、歌曲出版商和以迪斯尼为代表的娱乐巨头的一致欢迎,他们都从中得到了切实的利益。其实,这个结局早在人们的意料之中,但对于网络出版商来说,这无异于泼了一盆冷水。他们企图不支付高昂版税就刊登一些早期作品,或仿制米老鼠等脍炙人口卡通形象的希望,在瞬间化为泡影。 这一裁决为著名卡通人物“米老鼠”和“唐老鸭”的版权所有者沃尔特·迪斯尼公司、世界名片《飘》的版权所有者美国在线-时代华纳公司等大型媒体公司赢得一次重大胜利,使这些公司可避免因版权专利到期而将在版税收入方面蒙受巨额损失。分析人士认为,这项损失可高达每年约4亿美元。早些时候,英国《金融时报》曾评论称,如果美国最高法院同意将版权规则改变,迪斯尼受到的影响将是颠覆性的。根据1998年以前的版权法,1928年在“汽船威利”中首次露面的米老鼠,将于2003年失去版权保护;那时公众就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米老鼠的形象,其中包括商业使用。米老鼠、唐老鸭等一系列迪斯尼公司的赚钱机器都会在这场法律革命中遭到厄运。现在,迪斯尼终于可以长舒一口气了。 据了解,迪斯尼的米老鼠刚问世时,老板沃尔特·迪斯尼在一家餐厅偶然遇到一位家具商,口头同意他把米老鼠的图像印在写字台上,收费300美元。这是迪斯尼公司从卡通衍生产品中获取的第一笔报酬。此后,迪斯尼一发不可收拾,在全球发展了4000多个拥有迪斯尼特许经营权的商家,产品范围从最普通的橡皮到价值两万美元的手表,应有尽有。这类特许经营业务每年为迪斯尼带来的收入高达10亿美元。 分析师指出,迪斯尼公司并不是惟一的受惠者,像时代华纳公司的部分音乐著作权所有者也因此保住了他们倾心之作的著作权。另外,像唱片商、图书印刷商、电影放映者也对价值数十亿美元的知识产权继续享有控制权。 新旧媒体之争 硅谷挑战好莱坞“霸权”地位 有分析家指出,埃尔德诉讼案针对的不仅是书籍、电影、音乐的版权期限问题,更是硅谷与好莱坞在网络时代的第一次针锋相对的正面接触。一方面,好莱坞大制片厂和唱片业的制造商们为自己的产品贴上商标,随时准备着捍卫他们的著作权和无形资产,试图独占、垄断旧产品。另一方面,代表当代信息技术高峰的互联网工业对这些艺术产品的商业利益深有体会,他们急切地挑战传统媒体的“霸权”地位,希望从中分一杯羹。 其实,互联网的发展对好莱坞无疑起到了促进作用,好莱坞的执行官们也的确被互联网的“承诺”所鼓舞。互联网作为一种传播渠道,使得好莱坞的内容运行更平滑、分配更方便、发行成本大大降低。但好莱坞明白,只有在数字时代确定好莱坞的“内容”专属权,互联网才是它的光辉道路。所以好莱坞不遗余力地通过立法确立对内容的“霸权”。 为誓死捍卫知识产权,好莱坞高举院外游说和法律诉讼等利剑,声嘶力竭地高呼数字盗版“狼来了”,要求美国政府延长著作权期限,以继续垄断其产品。“皇天不负苦心人”,自1790年通过了第一部著作权法案以来,美国立法机构对著作权期限进行了多次延长。根据1790年法案,著作权所有者享有14年的著作权期限(从作品出版之日开始计算),如果超过该期限,著作权所有者还未去世,著作权期限将自动顺延14年。而到目前为止,个人的著作权期限则大幅上升到了著作人终身加70年。 以埃尔德为代表的硅谷势力再也坐不住了,他们无法容忍“有效期限”的不断延长、不情愿再为早该免费的午餐付账单,终于把美国立法机关送上了法庭。在他们看来,如果一段控制期结束之后迎来的是另一段控制期,那同时也就意味着今后的所有时间都将是在这种控制之中,所谓有效期限的控制将成为永久。尽管埃尔德在巡回法院和上诉法院败诉,但他却得到了包括英特尔在内的众多网络和电脑公司的支持。 这一回,好莱坞又打了一个漂亮的胜仗,这让人觉得似曾相识。上个世纪60-70年代的电视网,80年代初的录像机,都曾让好莱坞惊叫“狼来了”;但好莱坞不仅没有衰落,反而愈加青春焕发——票房纪录刷新越来越频繁,衍生产品越卖越多,“蛋糕”越做越大。有分析人士指出,一开始他们觉得被威胁,但当他们创新思路后,就会发现机会更多了。也许,互联网视频音频娱乐业最终会成为好莱坞的又一棵“摇钱树”。(王建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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