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中伤病者的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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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3日14:39 法制日报 | ||
(张慎思) 法汉是伊拉克共和国卫队的一名战士。4月1日他身着军服,携带武器,全副武装地驾着一辆小卡车企图越过卡尔巴拉的一个美军检查点。美军示警的枪弹击起两米多高的沙尘,但法汉继续前行。法汉的卡车被打成了窟窿眼,左腿被严重击伤。12小时以后,法汉被发现还活着,随后被送到美军第三步兵师的急救中心。几天前的自杀性爆炸事件让美军人人心有余悸,哨兵后来说,我们决不会在黑夜里冲进沙漠里冒险,去看看他的死活,或是陷入另一场诡计。温差极大的沙漠冰凉的夜里,法汉身着他的单衣军服躺了一夜。 在急救中心,美军搜查法汉的随身物品,发现了一些伊拉克现金,军官们在讨论要不要没收。法汉突然用阿拉伯语说到:“这些钱是留给我的家人的,请不要拿走它们。”前一日,法汉的部队在与美军的激战中,许多将士阵亡。法汉是打算冲过美军把守的河岸,去河那边与家人作最后诀别的。最后,法汉用他仅会的英语说了句:“谢谢你!”这是《华盛顿邮报》4月2日的一则报道。 交战各方对落入己手的敌方伤病员,在一切情况下,均应无区别地给予人道主义的待遇,必须进行必要的治疗,这是战争法规最基本的要求。而对落入己方的敌方伤病员,应该给予战俘待遇。战俘待遇中很重要的一项民事权利就是,战俘的个人财物除了武器、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以外,其自用物品一律归个人所有;战俘的金钱等贵重物品可由拘留方保存,但不得没收。同时,军事当局应准许居民和救济团体自动收集和照顾任何国籍的伤者、病者,任何人不得因看护哪怕是敌方的伤者和病者而被侵扰和治罪。 国际社会在1864年、1906年、1929年和1949年分别制定了4个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病者境遇的公约,规范了国际社会对战争中伤病员的保护问题。根据这些公约的规定,战争中伤病者的待遇主要有:对伤病员应给予照顾和进行治疗;交战双方应交换伤、病、亡者的名单,并对死者进行埋葬;战斗结束后,交战各方应立即搜寻伤、病、亡人员;对伤病员在一切情况下,不得基于性别、种族、国籍、宗教、政治主张等不同予以歧视;对从事救护、医疗的人员及机构,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给予保护,不得攻击。对落入己手的敌方伤病者,除应积极治疗外,还应给予战俘待遇。因此,按照战争法上对战俘的待遇,在战争结束后,战俘应被立即遣返,不得扣留或迟延。 想第一时间得知美伊战争消息吗?马上订阅短信新闻冲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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