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转载虚假信息须负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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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9日03:41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5月8日电 今天,律师李劲松打赢了一场名誉侵权官司。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新浪网上向李劲松赔礼道歉,道歉内容发布时间不少于30日,同时给付李劲松精神抚慰金5000元。 此案引人关注之处在于,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向社会发布信息的互联网对其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有核实的义务,在诉讼中则负有证明信息内容真实的举证责任。 李劲松因状告春运汽车票价上涨一举出名,但也因此惹来麻烦。2002年2月9日,新浪网国内新闻中发表《去年状告汽车春运票价上涨的律师因违法进看守所》一文。文章详细描述了李劲松“违法进看守所”的过程,并冠以“借款不还名律师做了被告”、“躲避法院执行名律师人间蒸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名律师逃债同样拘留”等分标题。 李劲松说:“这些都是莫须有的事,新浪互联公司未尽审查核实义务就报道,会让读者认为我是个知法犯法、品行低劣的人。”于是,李劲松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要求新浪互联公司在新浪网首页登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当了被告的新浪互联公司大呼冤枉,在法庭上辩称,其转载新闻的行为完全合法,上述文章曾在2002年2月初在人民网上刊登。根据《新浪网与人民网合作协议》,新浪为转载每年向人民网支付一笔信息服务费用,是完全合法的履约行为,符合行业惯例,因此新浪在实施转载行为时无过错。且新浪网在2002年10月收到本案应诉通知书后,已将上述文章从新浪网上删除。故不同意李劲松的诉讼请求。 李劲松说之所以只起诉新浪互联公司,是因为他给新浪和人民网都发了电子邮件要求撤消该报道,人民网已于3月删除,所以只起诉新浪互联公司。 海淀法院判决认为,基于法律规范和媒体所负有的特定注意义务,向社会发布信息的互联网对其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有核实的义务,在诉讼中则负有证明信息内容真实的举证责任。 法院综合李劲松所提供的证据,认定涉诉文章内容失实。通过阅读该文足以使一般社会大众对李劲松的人格做出否定性的评价,导致其人格名誉权受到侵害。故作出如上判决。 有关人士认为,此案透示出的警示意义表明,对互联网的信息发布须以法律进行规范,要求信息内容客观、真实,评论适当、公正。对时下在防治非典时期利用互联网造谣滋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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