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正式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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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9日03:41 中国青年报 | ||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不得扣证或者非法搜身 公司违约欠薪可炒鱿鱼 未培训禁以不胜任开除 本报讯(记者田文生)在重庆市引起广泛关注的《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已于2002年12月6日经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第44次会议通过,从200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一总计59条的综合性职工权益保障法规对职工享有的经济、政治、文化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就保障机制、执法主体、监督与救济办法、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条例》此次将事业单位也纳入了调整范围,规定该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职工权益保障,适用该条例。《条例》所指“职工”,包括除国家公务员及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以外的所有职工。 《条例》对职工的劳动和经济权益、人身权利和民主参与权利、职业教育权益作出了详尽规定,其中包括: ———劳动(聘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得先试用后订立合同。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6个月以上1年以下、1年以上2年以下、2年以上5年以下的,试用期分别不得超过15、30、60、90日;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不得以缴纳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股金、集资款或者其他名义的费用,或者以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作为录用、接受职工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三)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四)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拒不支付、不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五)用人单位侵犯职工人身权利。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因不可抗力原因,用人单位确实无法按期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时,可以延期或部分发放,但应当向职工说明原因,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补发。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职工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职工有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的义务,不得以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条例》还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各种情形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其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急性中毒事故或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公安等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其情节,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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