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鲜购物被盗超市不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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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1日03:47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早报讯(谢崇航记者牛文) 消费者林某在超市购物时,装有现金和证件的提包被盗后,却并没有按照《消法》规定得到赔偿。日前,成都市高新区法院的判决表明:超市不用为小偷的行为造成的顾客损失“买单”。 超市购物丢包2002年10月27日,林某来到成都某超市购物。在柜台前,他看中了一款电话后,便顺手将所携带的手提包放在一旁,仔细看电话。当他看完电话后,转身就发现刚才还在的提包已被人偷走了。 林某马上向超市工作人员求助,并向商场安全防损部报案。在保安的配合下,林某在店内巡视了一圈,也没见到自己的包。于是他要求调取超市里的监控录像查看,不料,他丢包的地方恰好是监控器的死角,无法查看他当时丢包的情景。随后,保安陪同他到高新区芳草街派出所报案。 依据《消法》起诉 林先生认为,超市在事发后没有采取紧急措施,丧失了抓捕小偷的最佳时机。本来可以发挥作用的监控器,却因为视角不能覆盖全场,导致无从获取破案线索,所以超市对其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此,他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赔偿其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5000多元。 判决:罪在小偷超市无过 成都市高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是小偷而非超市对林先生的财物实施了侵权,小偷与林先生的损失有直接关系。所以,应该由小偷承担民事责任。此外,超市在店内设有警示标志,在事发后也帮助搜寻、报案等。据此,驳回了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四川华西联合律师事务所毕明雄律师认为,此案涉及对《消法》第11条如何理解的问题。该案的关键是小偷的行为应否由超市承担民事责任。一方面,小偷是造成林先生损失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林是在选购商品时被盗的,此时,他与超市尚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故超市不应承担责任。 新闻资料 《消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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