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工作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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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1日10:16 南方都市报 | ||
任东来专栏 法治国家常常被人津津乐道。但事务总有两个方面,在享受完善的法治保护同时,法治国家的百姓也不得不承受着“诉讼之累”。以美国为例,其情形往往是“官司时刻有,律师遍地走”。通常我们都以为美国人喜欢打官司。实际上,打官司对美国人来说也是无奈之举。一位美国法律教授告诉我,美国90%的民事案件都是在开庭前,在律师和法官的参与下庭外解决。 但总的来说,比起其他国家的民众,美国人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也更愿意用法律来解决纠纷。由于官司太多,且成本巨大,美国很多公司现在雇人时,都要求雇员自愿放弃由法庭来解决劳资纠纷的权利,代之用仲裁的解决办法。要知道,劳资纠纷中的一些歧视案件赔偿起来少则数十万美元,多则几百万美元,千万美元以上的案子也时有发生,足以使一些小公司破产关门。因此,公司的这一做法也有其难言之隐。对一般人来说,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不易,故大都接受雇主的这一条件。但也有若干略通法律的“刺头儿”,对此大不以为然,以告到法院的形式来保护自己。 其中一个“刺头儿”叫唐纳德。6年前,他非常幸运地得到了一个著名律师事务所的录用机会,双方相中后,照例要签一份厚厚的标准工作合同。对很多人来说,这样做法不过是例行公事。但略通法律的唐纳德却非常较真,发现其中的一项规定是,一旦发生诸如种族、性别歧视等劳资纠纷,他自愿放弃诉讼的权利而付诸于特定委员会的仲裁。唐纳德对此略表迟疑,律师事务所便立即表示不再考虑他这个人选。唐纳德倍感不公,坚持认为他有权利拒绝签订剥夺其合法权利的合同,并且认为律师事务所是出于报复的目的而拒绝雇用他。他以事务所的做法损害了他的公民权利为由,将该事务所告上了联邦法院。他没有想到的是,这场官司成为长达6年的“马拉松”,更没有想到的是,它更成为很多美国人关注的对象。因为这是强大的公司和弱小的雇员不平等关系的反映,这在美国太有典型性了。 这一案件向人们提出了劳资关系中一个尖锐问题,雇主是否有权强迫雇员放弃劳资纠纷中的法律权利而代之以仲裁?在美国,大约8%的雇员都受这样的仲裁条款的约束,而且这样的情形还在扩大,因为雇主认为仲裁成本较低,可以省去很多麻烦。但雇主喜欢的往往是雇员所讨厌的,他们之间的关系常常是“冤家”。雇员认为,仲裁远不及法院裁决公平。因为仲裁的花费并不比诉讼少多少,更主要的是,他们在取证时面临着比诉讼更大的困难和限制。而民权人士则把这一问题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唐纳德的律师就称:“如果你没有权利去法院来保证民权法,那么,民权法便是一张废纸”。资方的律师也不含糊,他振振有辞,声称唐纳德与事务所商谈工作合同之初,完全是自由的双向选择,并没有任何承诺,何来“报复”一说? 美国绝大多数法官们也不以为然,他们强调,如果动不动就让法院来解决多如牛毛的劳资纠纷,那么,法院就别想再干其他的事了。美国13个联邦上诉法院,只有最“自由化”的第9法院(位于旧金山)曾经裁决,仲裁条款违反了雇员上法庭的诉讼权。多少令唐纳德和他的律师高兴的是,作为美国政府反歧视机构,联邦雇佣机会平等委员会也站在他们一边。它希望法院能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形:一是已有的包括仲裁条款的合同继续有效;二是保护那些因为拒绝签订合同而被雇主拒之门外的人。因为雇主无权报复唐纳德这样的人。 不过,由于美国最高法院在1991年对类似案件做出过判决,裁定有仲裁条款内容的工作合同合法有效,故唐纳德他们要推翻先例绝非易事。但律师的责任就是钻法律的空子,唐纳德的律师发现,1991年案子涉及的是国会《反年龄歧视法》(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而唐纳德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他的权利受到《美国残疾人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的保护。 看来,不仅对唐纳德来说,还是对审理这一问题的法官来说,劳资雇佣合同中应该包括仲裁条款还是应该包括诉讼条款,还真是一个难题。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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