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时期需要“非常司法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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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2日03:32 中国青年报 | ||
据中央电视台5月5日报道:山东省胶州一口罩村,日产80万只劣质口罩。北京市目前每天的口罩缺口达20万只,胶州的劣质口罩不但作为抗击非典必需用品流入了北京,也流向了全国;北京某医院发现,购入的防护服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直接威胁到一线抗击非典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 抗击非典已被举国上下视做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从目前的态势看,很可能还是一场“残酷”的持久战。由此,抗击非典的保障物资可以视做“战争保障物资”。也即,向抗击非典一线医护人员提供劣质防护服,等同于向前线将士提供劣质弹药。这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商人(家)岂止是在发国难财,简直就是谋财害命! 古往今来,各国对非常时期的此等恶行均施以严刑峻法。老一辈人一定还记得,半个世纪前的朝鲜战争时期,上海、天津等地的不法商人向志愿军官兵提供劣质药品、军用纱布、战场急救包,结果被政府下令杀了一批、重判了一批。从此以后到战争结束,再也没有哪个商人敢拿身家性命做赌注,黑着心发战争财。 如今我们下决心要走依法治国之路,当然不能再如抗美援朝时期那样,由军管会主任签发一道命令,就可将大发国难财的奸商押赴刑场。但在国难当头的非常时期,于法于理,我们都有充分的理由来实施“非常司法保障”,从重、从严、从快打击那些诸如提供劣质口罩、防护服的生产商和供应商。但请注意,放在平常时期,我决不赞同司法打击可以“从重、从严、从快”。 然而,对于非常时期不法商人谋财害命的“非常行径”,无论是现有的《产品质量法》还是《刑法》,均未列有专门的条款与之对应。由于国人对假冒伪劣的概念认定相当模糊和“宽泛”,加之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许多地方均对本地的假冒伪劣行为置若罔闻。平日里地方上“放纵”惯了,不法商人的胆子也养大了,直到面对人命关天的抗击非典战争,照样无所顾忌。 怎么办?办法有! 建议全国人大立即启动立法、修法程序,对现有的《产品质量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改与补充。若修改与补充一时有困难,也可对现有法律条款做出新的司法解释。同时,人大还可临时授权司法部门,简化非常时期打击不法奸商的司法审理程序。同时,增补打击地方保护主义肇事者的专门或临时法条。如胶州的口罩村,每天生产80万只劣质口罩,其存在决非始于SARS病毒开始流行之后,当地的地方官平时都在干什么?再说,就算平时可以听之任之,视而不见,非常时期,你地方官仍可以不闻不问吗?法律应该对此有个说法,司法机关理应制裁玩忽职守的官员! 各级人大作为代行人民意志的代议机构,平时职能是为人民代行当家做主的权利,非常时期更应关注国计民生。各级人大在当前举国上下抗击非典的战争中,应发挥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人大不但在非常时期的“非常司法保障”上具有《宪法》授予的决断权,而且应该在抗击非典的财政预算资金拨付上进行专项审议,并对该项预算资金的实际投向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总之,SARS病毒考验着中国,也考验着我们现有的司法制度乃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危机也是一种社会进行多层面改革的契机。就当前而言,人民首先希望看到抗击非典时,社会有适应非常时期的“非常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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