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育夫妇终审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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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2日03:32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讯(记者王亦君)本报2月21日曾以《谁给了他们做试管婴儿手术的资格》为题,报道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的樊珍芳夫妇由于不能生育,在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做了人工助孕手术。手术失败后,夫妇俩得知这家医院没有进行这种手术的资格,向医院要求退还医疗费被拒绝后,樊女士一纸诉状将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告上了法庭。一审败诉后,她又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者日前获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 上诉人樊珍芳诉称,被上诉人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未经批准的,理应返还医疗费。被上诉人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则辩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颁布以后,没有立即发布配套的技术规范,无法申报,直至同年5月才发布了配套规范。该院按省里的要求于8月上报材料。而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医疗活动发生在2001年9月,正值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期间。 法院认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一项新的医疗科学技术,具有试验性、实践性、探索性和风险性。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从2000年4月开展了这项医疗活动,这期间既有成功也有失败,从科学的角度讲是正常的。该院在上报材料、等待审批的过渡期内与樊珍芳签订协议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后果及成功率进行了书面约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从民事合同的角度讲,无明显违法之处,不具备无效合同的要件。因此,该合同不能撤销,医院收取的医疗费用系合法所得,不应返还。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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