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被工商查扣 抢回触犯刑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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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5日15:18 扬子晚报 | ||
案件背景 张、王二人购进的“金六福”酒,在运输途中遭到行政执法部门扣留,行为人在“确信”此酒不是假酒后,采取粗暴的方式抢回本应属于自己的东西。殊不知,按照刑法规定——抢“自己的”东西也构罪。 2002年12月27日,张某、王某两人合伙从外地批发市场购进了700箱“金六福”酒,准备赶在春节前销售。当他们驾车路过某县城时,被当地工商执法部门拦住,要求对装运的货物进行检查。检查中,工商执法人员发现“金六福”酒箱外包装及酒瓶上的标识有模糊不清和标注不全的地方,有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名称和标识的重大嫌疑,遂依法对该酒进行了查扣,并当场开具了《扣留财物通知书》,将酒、车扣置于工商局大院内,待日后检验。张、王二人找到原批发商,得知该酒并不是假酒,而且有工商、质监部门的检验合格证明,据此他们认为工商部门执法不当,两人预谋准备把酒抢回来。 2002年12月30日傍晚,张某、王某来到工商局,以到车上取大衣为借口,骗得门卫杨某的信任进入工商局大院内,当张某将车开出时,被门卫杨某阻拦,王某随即冲上去抱住杨某并将其推进传达室,并恐吓杨说:“你再出来就打死你。”杨某无奈,只好拱手让他们把酒运走。至案发时,张某、王某还不知道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且理直气壮地告诉检察官:“工商局违法扣留,责任在他们,我们把自己合法的东西取回来,这是理所当然的。”近日,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对张、王二人提起公诉。 专家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该案中,工商部门依法对有重大嫌疑的假冒伪劣商品进行扣留,并出具《扣留财物通知书》,履行扣留手续和进行财物的登记、保管等一系列行为,是属于国家的行政管理行为,此时,被查扣的酒的占有权已经转移到工商局。虽然工商局的查扣行为可能有不当之处,但是生效的行政强制性措施是受法律保护的,工商局对所扣财物具有法律上拟制的所有权,张、王二人抢夺原属自己的被查扣财物即侵犯了这种所有权。 此外,从《刑法》对抢劫罪的有关规定来看,张、王二人预谋抢走被查扣的酒,非法占有被查扣财产的故意是明确的;在客观方面,王某对负有看管查扣财物的杨某实施人身强制和胁迫的方法,使其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境地,从而劫走公共财物,他们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工商部门管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还侵犯了保管公共财产的杨某的人身权利。因此,张、王二人以暴力手段强行抢走已依法由国家机关管理而占有的“自己的”财物,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抢劫行为,依照刑法规定两人应共同构成抢劫犯罪。 对于张、王两人触犯刑律的行为,我们认为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的一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张、王二人了解一定法律知识,并以正当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恐怕不会出现今天这样的结局。在这里,我们提醒有些人,当你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千万不要一时冲动,采取愚蠢的做法,而是应通过合法的、正当的途径来解决,不然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但得不到维护,反而有可能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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