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逃十分钟 加刑一年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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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5日15:18 扬子晚报 | ||
近日,河南省安阳市郊区检察院依法将从安阳监狱强行脱逃10分钟的在押人员常红锋提起公诉,经安阳市郊区法院审理,常红锋犯脱逃罪被加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在押人员常红锋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0月23日被林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交付安阳监狱执行刑罚。常在服刑期间,仍不思悔改,伺机脱逃。今年1月14日,常红锋随队在场区垒墙时,趁人不备,爬上垒墙搭建的脚手架,翻墙逃出监狱,值班干警立即进行追捕并马上报告狱内领导,监狱领导迅速组织狱政、狱侦、警卫队40余名干警展开追捕行动。在强大的攻势下,才逃出监狱10分钟的常红锋吓得瑟瑟发抖,趴在离监狱900余米的一条旱沟内不敢动弹,被监狱追捕干警当场擒获。 关键词 脱逃罪 所谓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而且是出于逃避监管的目的。根据刑法第316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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