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女孩“莫名”被关200多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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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5日23:36 扬子晚报 | ||
案件背景 两年前的夏天,当时正是中小学进行期末考试的前夕。这一天,家住广东吴川市的小学生易飞霞的家里来了几个警察,说易飞霞犯了法,把易飞霞带走了。当时易飞霞在占村小学读六年级,她究竟触犯了什么样的法律呢?报案的是与易飞霞同村的同学李田德的家人。原来,一个多月前的一天傍晚,李田德和几个男孩看到易飞霞等5个女孩在打牌,就过去看,男孩子们调皮捣蛋,两方就吵了嘴。男孩都跑到距离牌桌七八米远的地方玩。这时李田德他们还在叫女孩子们的绰号,几个女孩不耐烦了,就扔石子打他们,万万没有想到,一个拇指大的石子正打中李田德的左眼。根据医院的诊断,李田德的左眼现在只有光感,视力已基本丧失。湛江市公安局作出法医鉴定,认定李田德属重伤,这就意味着伤人者很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天,李田德家就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说是5个女孩中名叫易飞霞的打伤了李田德的眼睛。李田德说他亲眼看见就是易飞霞用石子打伤了他。但是易飞霞自己却矢口否认。一边说是,一边说不是,公安人员就此事展开调查。而事情发生的现场没有大人,当事人都是十二三岁的孩子,公安人员就找到了在场打牌的女孩询问当时的情况。我们在5月10日、5月11日两天的笔录中看到有两个女孩这样叙述当时发生的事情:一个女孩说,当时我见易飞霞举手往李田德所在的方向砸石头的样子,过一会儿见李田德用手遮住眼睛往家里走,说让人袭中眼睛了。另一个女孩说,当时我看见易飞霞和易亚佗一齐举手往李田德所在的方向砸石头后,李田德用手遮住眼睛往家里走去。 根据在场女孩的证言,公安人员于2000年7月初将易飞霞拘留。但是,因为证人指认被告的语气不肯定,都没有明确肯定地说就是易飞霞打伤了李田德。检察院因此认为此案证据不足,两次驳回了公安局批准逮捕的请求。受害人李田德的父亲李亚富不服,向吴川市检察院和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根据有关规定,吴川市检察院接受了李田德家的申请,对此案进行复查。 在复查过程中,检察院亲自进行了一个多月的调查取证。经过这次取证,检察院认定此案证据已经确实充分,可以将易飞霞逮捕。检察院这次取证得到了证人明确的说法,在11月17日的笔录中,5个女孩中一个名叫易田妹的这样回答询问人的问话:我肯定地讲,是易飞霞掷伤李田德的。 2001年3月,吴川市检察院将易飞霞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到吴川市人民法院,然而吴川市人民法院却没有马上着手审理此案。鉴于这种情况,易飞霞的律师提出了取保候审的要求,他认为易飞霞还在学校读书也不会再去打人家,所以说是没有危害性的。法院起初也同意律师的看法,认为应当对易飞霞取保候审,但是却一直没有这样做,因为有一次法官在开会的时候,得知易飞霞取保候审而心存不满的李田德的家人冲进屋内企图用暴力威胁法官,这样因为法官怕挨伤者家属的打,易飞霞又被关押了5个多月。 在易飞霞从检察院复查到现在一共被关押了200多天之后,吴川市法院终于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辩论时,易飞霞的律师首先对李田德所说的,亲眼看见易飞霞用石子打他的说法提出质疑,他认为一般人在看到有东西向自己飞来时都会下意识躲避。李田德的证言产生疑问后,作为控方的检察院又请另一个指认易飞霞的重要证人易田妹出庭作证。谁也没有想到,事情却发生戏剧性的变化,重要证人易田妹推翻了自己在调查笔录里的说法,强调自己并没有看到易飞霞打伤李田德,她当时说看见了实在是事出有因,当时询问她的检察员威胁易田妹如果她不说是易飞霞打伤的李田德,就把他爸妈抓去坐牢。 易田妹的这一证言使得法庭一片哗然,对于这一点检察院是这样解释的,他们并没有恐吓易田妹,但确实做了一些工作。在这份2000年11月17日的调查笔录中我们看到,当第一次问“是谁用石头掷伤李田德的”,易田妹说“我不知道”,但是第二次再问时,易田妹就说看见了。在易田妹的证言之前,有这样几个字“经过做思想工作”,也就是说易田妹是经过检察人员做了“思想工作”之后,才指认易飞霞的。至于“思想工作”是怎样做的,笔录里并没有具体记录。 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易田妹做证的效力已经大打折扣了。易田妹进一步证实,其实事情发生的时候已经是晚上七点多了。天色昏暗,在场的孩子没有看见到底是谁扔的石子打伤的李田德。当时在打牌的女孩一共5个,事情发生的当晚,村委会也曾经出面调解,让5个女孩家出钱一起赔给李田德。因为对赔多少钱意见不一,于是,第二天李田德家就到派出所报了案,至于他们为什么在报案时说是易飞霞打的,村里人说这里面是有原因的,因为这两家人关系一直不和。 不管村民反映的这个情况是不是属实,但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表明确实是易飞霞打伤了李田德,这一点已是不争的事实。那么检察院究竟为什么即便采取做“思想工作”的方式,也要让易田妹指认易飞霞呢?这里面会不会另有原因? 记者在当地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结果并没有发现检察机关与双方当事人有任何私人或金钱等方面的非正常来往。检察人员说,当他们看到李田德受伤的样子后,认为不给孩子一个说法实在说不过去,可是由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真正的伤人者他们就觉得反正肯定是5个女孩中某一个打伤的,而李田德又已经指认了易飞霞,所以他们也就顺着这个思路去取证了。但是这样的证据能够证明易飞霞有罪吗? 2001年8月2日,吴川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认定易飞霞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证据不足,易飞霞被无罪释放。到这个时候易飞霞已经被关押了整整233天,当易飞霞获释回家后,家人发现她的性情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见到陌生人就害怕的发抖,怀疑别人会把他抓起来。易飞霞现已被确诊为心因性精神抑郁并已辍学,离开家乡。易飞霞的家人已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专家评析 主持人:曲教授,这一关就是233天,我们可以设身处地想一想作为那么小的一个女孩子,她的心灵会受到多大的伤害。但是在这个案子里面,我们先换一个角度来理解,毕竟有一个小男孩左眼先被打瞎了,我们的一个假设前提是如果真的是易飞霞扔的,如果真的是易飞霞打的,那么易飞霞就构成刑事犯罪了吗? 曲新久:那么在本案当中易飞霞是15周岁,尚未满16周岁,那么属于未成年人,在我们国家《刑法》当中已满14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人,这一批人是相对的一个责任年龄。那么这个年龄的人只对法律规定的一些重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一些轻罪他是不承担刑事责任。像本案当中,如果已经因为事先鉴定的结果,这个小男孩确实受到了重伤,对于出现这样重伤的结果可能有两种情况。如果被告人是故意的,那么任何一个人只要满14周岁以上,都要对此种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但是这次的行为是过失呀。 主持人:那么也就是说小女孩不应该负责。那么即使是故意的在承担刑事责任的时候,15岁,是不是也会和比如说成年人这个故意伤害在量刑的时候要有区别? 曲新久:那肯定的,对于未成年人来讲,他即使实施了严重的犯罪,我们法律规定,14岁以上18岁以下的人如果犯罪应当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我们如果要是判定易飞霞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当然一方面要考虑她的年龄,而另外一方面就要考虑一个证据的问题,最后法院的判决也证明了检察机关当时的证据是不足的。 主持人:易飞霞在看守所一关就是233天,现在的问题是难道这种伤害在当初的各个环节或者叫做过程当中不可避免吗? 曲新久:那你就得看这种批准逮捕就是把一个犯罪嫌疑人送到看守所里面看管起来,等待审判是不是必要。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包括按照我们国家的政策就是要少关,就是可关可不关的要不关,一般来讲,像本案情况我们可以看出这个小女孩案件的发生,就整个案子发生来讲它不是一种很恶性的犯罪,不是表现为针对公众针对他人实行的人身攻击,她毕竟是在一种可以说在青春期当中的一种冲动不谨慎的行为,所以不少的地方在进行司法改革,像未成年人在学习生活当中相互之间出现的这种伤害案件,一般的盗窃案件还有一些勒索案件,原则上考虑只要他不是恶性很大,不是说屡教不改的那一种,那么原则上应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来加以解决,这样就避免了学业的中断。 主持人:233天的关押之后,易飞霞的精神状态变得很让人担心,就是刚才记者提到的这个心因性的精神抑郁症,于是她的父母也提出了一个诉讼,就是国家赔偿。在这个案件当中,可以说从整个情况来看,这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无罪,说明了原来的羁押是不正当的。 曲新久:对,那么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国家是应该给予赔偿的,主要应该还是检察机关一个错误的诉讼、起诉,所以说主要来讲应该由检察机关来承担这个责任。 主持人:我们现在一直在讨论易飞霞,其实在这个案子里面另外一方的那个孩子也非常值得同情。毕竟小小年纪瞎了一只眼,那么他所受到的那个伤害也是无缘无故就出来的,他的那个损害应该怎么办? 曲新久:在本案当中就刑事诉讼本身,我们很难来证明易飞霞是有罪的,但是这几个小女孩可以说都投掷了石头,那么可以说是共同地造成了危险,共同的危险行为造成了一个侵权的结果的出现,所以包括易飞霞在内,她们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以采用民事诉讼,然后用公平的原则让在场的这5个小女孩的家人对这个损害的共同后果进行分摊。(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供本报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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