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志毅“赌球”报道引出名誉侵权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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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5日23:36 扬子晚报 | ||
案件背景 2002年的6月是炎热的,但是有一样东西比天气还要热,那就是中国足球。中国队有史以来第一次打入世界杯了。中国足球队当然也就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人们在谈论着足球,电视、报纸、网络为了满足大家的需求,也纷纷报道这方面的信息。范志毅,这位前国家足球队队长也参加了这次世界杯赛。 2002年6月16日,当他刚刚参加完比赛回国后,在上海《东方体育日报》上看到了一篇题为《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这令他感到有些措手不及并非常气愤,认为这辱没了整个中国足球的名声。赌球是赌博行为的一种,而作为参赛队员参与赌球将面临着道德指责和违法犯罪的双重审判。范志毅认为《东方体育日报》损害了他的名誉权,于是委托律师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那么《东方体育日报》的这篇报道都刊登了些什么内容引起如此轩然大波呢? 记者找来了当天的报纸,《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刊登在第10版上。报道一开头先转载了《体坛周报》上“某国脚涉嫌赌球”的文章,这篇文章援引未经核实的消息透露说,2002年6月4日的中国和哥斯达黎加之战中,某国脚竟然在赛前通过地下赌博集团买自己的球队输球。还说“某国脚总是在最关键的时刻失位,两个失球都与他脱不了干系”。转载完后,《东方体育日报》对文章中涉及的国脚进行了排除式分析后,指明涉嫌球员为范志毅。同时又报道了范志毅本人的否定意见以及中国足协和中国国家队其他球员的反应,并引用了网友发表的一些意见。文章最后注明将进一步关注这一事件。 记者注意到《东方体育日报》是上海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下属的一家报纸,那么它是出于什么考虑刊登这样一篇报道的呢?我们找到了这篇报道的记者之一王东生。王东生说范志毅是曲解了他们《东方体育日报》的原意,他们一方面是应广大读者及球迷的要求进行世界杯赛事的热点追踪,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给范志毅洗脱罪名而进行的求证式报道。而且报道是连载的,《东方体育日报》拿出了他们报社在此事件上的后续报道。2002年6月17日,也就是紧跟着《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报道的第二天,是对范志毅父亲的采访。第四天是范志毅本人没有赌球的声明,第六天,在《体坛周报》对自己关于范志毅赌球一事出自不实消息来源的报道声明道歉后,《东方体育日报》也登出了题为《真相大白:范志毅没有涉嫌赌球》的文章,并为整件事件撰写了编后文章,指出有关包括范志毅在内的中国国家足球队队员涉嫌赌球的传闻已经真相大白,事实表明范志毅没有赌球。该报通过连续报道为范志毅澄清事实真相、洗刷无端罪名的目的已经达到,然而范志毅认为《东方体育日报》有关此事件的报道的基础就是不实的,从而将影响范围逐步扩大造成了自己名誉上的损失。而《东方体育日报》认为自己对范志毅一直是正面、客观的报道,而且作为公众人物范志毅不应该只受得了表扬,受不了监督,他应该在接受大众给予的名人光环的同时,也应该容忍大众给他投来的监督目光。然而范志毅认为这篇报道出来以后,不止是给他自己,包括他周围的人都深深地受到了伤害。《东方体育日报》认为,自己对范志毅的报道是连续的和客观真实的,并没有像他认为的那样造成多大的负面影响。 为了证明这一点,他们请自己的代理律师做一次公众调查,同时请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对这次调查进行公证。为了保证这次公众调查的客观公正,卢湾区公证处随机找了一家球迷协会。2002年的8月1日在他们聚会的时候,通知《东方体育日报》的代理律师到现场做调查。律师先让球迷看完《东方体育日报》的4篇连续报道,然后逐一向他们问了问题,球迷们都认为报道的主旨和总意图是在说范志毅没有赌球,是帮他澄清了一个事实,洗脱了对他的无端指责。 据律师讲,当天天气很热,有30多名球迷在此参加活动,他们随机抽取了15名做问卷调查。调查始终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而公证人员主要起到两点作用,一是监督调查员和被调查员是否有暗示行为或者提示行为,是不是按照问卷的两个题目进行的,第二是监督被调查人员的回答是不是真实地记录在调查表上,是不是有涂改或者另外的记录。 这次公众调查的结果是球迷们看完《东方体育日报》的4篇连续报道后,认为范志毅没有赌球,也就是说这些文章没有对范志毅的名誉造成影响。这个经过公证的公众调查结果作为一份证据,被被告《东方体育日报》提交到了法庭上。法院认为,虽然《东方体育日报》的这篇题为《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单独看可能引起人们的猜疑,但是当时处于世界杯期间,国人都很关心中国队的情况下,报纸应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且这组报道是连续的,后来的报道又澄清了事实。更为关键的是,公众调查结果也证明大家没有因此对范志毅的评价降低。 2002年12月18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一、原告范志毅要求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原告范志毅要求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宣判完后,考虑到原告范志毅已经到英国踢球,不在国内,法院又多给了他15天的上诉时间。但到目前为止,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 专家评析 主持人:为了明辨法理、加深印象,不妨再来界定一下什么是名誉权? 杨立新:那么这个名誉就是对一个人,社会对他的一个客观的评价,这个评价就是名誉。那么每一个人有保护自己的这个评价不受侵害的这样的权利,就是名誉权。 主持人:那么杨教授,您刚刚谈的什么是名誉权,但是我们又怎么界定是否侵犯了名誉权呢? 杨立新:凡是侵害名誉权必须有3个要件,第一个要件就是一定具有那种诽谤性的或者使名誉受到损害的那种言词,第二个这个言词一定要向第三者公布,第三个就是说这个诽谤性言词的这个人一定要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主持人:杨教授,根据您刚刚谈到的这3个要件,您认为《东方体育日报》是不是侵犯了范志毅的名誉权? 杨立新:那么第一个要件里头所讲的有没有诽谤性的言词,那从这个案件里头来看就是第一篇报道应该说有一定的问题,就是说范志毅涉嫌赌球,那么这个赌球是禁止的,同时因为你是个球员,本身又参加赌球,那当然对他名誉有损害。假如仅仅是这一个报道的话,应该说是有诽谤性。但是这一个报道是一个连续报道,一共发了4篇文章,在4篇文章当中从开始怀疑到最后得出个结论,范志毅根本就没有参加赌球,那么从这一点上来说把4篇连续报道联系到一起,那可以得出结论,它没有诽谤性的言词。这样的话第一要件就不存在,那么第二个要件无所谓了,报纸一经公布大家都知道了,第三人都知道。第三个构成要件上来看就说一定要有过错,那么《东方体育日报》在报道范志毅的这个事件过程当中,它用一个连续报道的这种形式最后说清楚,说他没有这样的行为,给了他一个清白。从最终的结果来说,它并没有说要损害范志毅的名誉,故意也没有,过失也没有,整个报道都是客观的。那么这样它就不具有这种侵权的故意,那也就不应该认定它是构成侵害名誉权。 主持人:那么杨教授无论是从事实来看,还是从您刚刚谈到的法理来看,一定要连续读了4篇报道以后才能够得出一个结论,就是范志毅没有参与赌球。那么有些读者可能就读了其中的一篇,或者是仅仅读了第一篇,那么可能会产生一种误解,认为他参与了赌球。那么这种误解是不是构成了对范志毅名誉上的损害? 杨立新:我们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侵害名誉权的时候应该客观地来看,全面地来看,而不是拿出其中的某一部分看是不是构成侵权,这样第一篇报道提出个问题来,后边进一步地澄清,那么这个报道不应该认为是侵害名誉权的。第一篇报道有点儿问题,后边都澄清了,这没有诽谤性。我们可以把这种报道手法看做是一种报道技巧。 主持人:那么在记者采访当中,我们看到《东方体育日报》为了证实自己确实没有侵犯范志毅的名誉权,还特意在公证处的公证之下做了这么一份调查,取得了一些调查笔录。那么您对这样一份证据怎么看? 杨立新:这种情况可以给法官在判断的时候做一个参考,一看这15个人都是球迷,这里可能就像你说的很多还是热爱范志毅的球迷,他们都认为没有构成诽谤,那么可以给法官判断是不是构成侵权,他可以有一个下决心的依据。 主持人:不过杨教授你刚刚谈到就是判定它没有侵权的一个最主要的证据是证明这4篇连续报道最终来看是不构成诽谤,但是我们知道这个报道它是日报,它是先后和读者见面的,那么在这连续发表的过程当中,可能这份报道会对范志毅的生活带来各种各样的影响。那这里就是涉及到一个公众人物的问题,社会的公众人物像体育明星、电影明星等等这些明星,他涉及到什么问题? 杨立新:涉及到公共知情权的问题。比方说我喜欢范志毅,那我就关心范志毅,他一举一动我都关心,那么这个关心就是公众知情权。作为媒体它是应该满足这个知情权的要求的,那么大家有这样的要求,媒体应该报道。那么这样的报道就是正常的报道,这种报道有的时候可能会给一些公众人物的生活带来影响,那么公众人物在某些方面要容忍。比方说像隐私权,比方说公众人物的肖像权,那么这些一般在舆论监督还有一些其它场合,只要涉及到国家利益的问题,涉及到公众知情权的问题,报道适当地对你的权利造成损害,它是法律准许的。就因为有一个公共利益,有一个社会知情权的问题和它对抗,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那么你的权利就作出点儿牺牲。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供本报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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