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从房上过 要求改道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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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5日23:36 扬子晚报 | ||
兴化市大营兽医站原有旧房6间,一直由其职工李某居住使用,该房与兴化市供电公司所属大营变电所为邻。 2000年11月间,供电公司架设“大舍线”35KV高压输电线路,从兽医站上述房屋上空跨越,该线路于2002年2月竣工运行。2002年1月6日,兽医站与李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该站将上述6间房屋作价4000元转让给李某。同年6月12日,李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同年8月9日,李某向供电公司申请在原址翻建旧房。供电公司所属职能部门同日答复李某,同意李某建房,但要求李某不得建成楼房,保证与35KV最低导线保持垂直距离4米以上,且在签订安全协议后方可施工。李某于2002年10月诉至法院,以高压输电线路对其翻修房屋存在危险隐患为主要理由, 要求供电公司消除危险、赔偿其往返差旅费。诉讼中,经法院主持现场勘测,以地面为基准,李某房屋高度在4.5米以下,大舍线高度在9米以上。同时查明,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35KV电压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为4米。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供电公司所架设的35KV大舍线与李某所购房屋之间距离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不对李某房屋构成危险,李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遂于2003年1月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李某承担。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供电公司经当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架设35KV高压输电线路,其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在供电公司架空电力线路时,作为所跨越房屋的所有权人即兽医站并未提出任何协议,且架空的电力线路与房屋之间的垂直距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架工送电线路运行规程》规定的标准。李某在受让房屋后要求翻建房屋,应当依照《电力法》第53条、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5条之规定,经电力部门及当地国土、建设等部门联合查勘、审批签发准建证明后,方可作业。而本案中李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见到已架设的大舍线高压输电线路对其购房后的翻建修造带来的影响,李某购买后以所谓的高压线路妨碍和限制其翻修房屋的发展空间为由,要求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束长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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