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国人诉讼被日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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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6日04:12 北京晨报 | ||
判决承认日军制造、隐藏毒气弹并对原告造成伤害但以回收遗弃毒气弹十分困难为由,驳回赔偿要求 晨报讯(记者 赵戎) 5月15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对侵华日军遗留化学武器伤害中国人一案作出审判,驳回5名中国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承认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制造、隐藏毒气弹并在战后掩盖这一问题以及对原告造成伤害的事实,但以回收遗弃毒气弹工作有困难为由,驳回他们的赔偿要求。这一判决遭到原告日方代理律师团、在日华侨和众多日本民众的抗议。 毒气弹被直接扔进河川 日军侵华期间,曾违反国际法规定在东北地区大量制造毒气弹、毒气炮弹等化学武器。这些化学武器在日军战败从中国逃回日本时被扔进河川或埋进土中,其中剧毒的芥子气、路易氏气长期使许多中国人受到严重伤害。即使在战后,日本仍努力隐瞒这一事实。 此次案件中被驳回的5名原告分别于1950年、1976年、1980年和1986年被从土地中挖出的毒气弹和炮弹严重伤害。此后,这些受到遗留化学武器伤害的中国人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给予赔偿并谢罪。东京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十九部在宣判中对有关事实予以承认,但驳回了原告要求日本政府的赔偿和谢罪的诉讼请求。判决书中表示:在日本主权涉及不到的在中国调查和回收被遗弃的毒气弹是异常困难的。“即使委托中国政府进行回收和保管,做与不做也只能由中国政府自己决定,所以看不到被告(日本政府)有任何有效手段能避免伤害事件发生。” 判决推诿处理化武义务 原告日本律师团的抗议声明中表示:判决以此为理由不承认原告的赔偿要求是完全错误的;被告国家应马上对原告以及所有遗留化学武器受害者进行赔偿和救济。中国律师则表示,根据国际《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明确规定,遗弃国有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义务。判决中不仅对日本政府应负的责任进行推诿,竟然还有将部分责任转嫁给中国政府的含义。日本外务省中国课在日本媒体中还声称此案件日本政府全面胜诉,主张完全获得承认。这些都是无论如何不能接受的。 日本舆论认为,这是日本法院首次对日本军队毒气弹受害者作出的司法判决,将对今后相关诉讼造成影响。目前,还有另外10名(3死7伤)化学武器受害者在状告日本政府,要求给予赔偿。 根据中国有关方面调查,侵华日军在中国遗弃了200万枚化学炮弹,这些炮弹仍在不断给中国人民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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