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方木“飞”来一横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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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7日13:40 扬子晚报 | ||
2002年3月30日,湖北省武汉市某路口,一辆行驶中的汽车将路上的一根小方木轧得“跳”了起来,小方木正好落在疾驶中的摩托车前轮下,失去平衡的摩托车将驾驶员郑保华摔了下来,后面一辆呼啸而至的出租车来不及刹车从摩托车驾驶员身上“碾”了过去……郑保华瞬间死于非命!出租车司机周腊洲立即报了警。这起车祸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取证后认定,当事各方都无过错。 在悲痛万分中,郑保华年近7旬的父母和9岁的女儿将周腊洲所在的武汉市利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周腊洲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1.7万元。法庭上,利达公司认为,既然事故中各方都无违章行为,则自己不应承担原告的任何损失。司机周腊洲辩称,自己的车是在正常行驶中,突遇郑被木头绊倒在地的紧急情况,但刹车已来不及了。事故发生后,自己不但支付了1500余元医疗费,还支付了死者的丧葬费等4400余元。他表示不能接受原告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近日,尽管出租车司机周腊洲大喊“冤枉”,但武汉市江岸区法院还是判决周腊洲支付死者家属补偿金3.2万元。晓亮 杨槐柳 赵凯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月26日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亦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上述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体现的是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补充,是一种平衡责任,其功能不是惩罚过错,而是在于分配不幸。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由于责任人往往也是案件中的受害者,其所给予的经济补偿只能是适当补偿,而非全额补偿,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将损害后果公平地在与案件有关联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一种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的适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只适用于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的情况;二、主要适用于财产损害的案件之中,但是对于因侵害人身权而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害也可适用;三、基于公平观念来确定责任分担;四、适用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的状况。 本案中,根据交管部门的认定,当事人各方均无过错,即本案所发事件纯属意外。对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如果引起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因第三人所致,可以责令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第三人或无法找到第三人的,则应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包括损失的大小、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其损失补偿数额的确定以受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为标准。本案法院以公平原则为断案的指导思想,判令双方对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各自承担相应损失,是尊重事实、实事求是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点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吴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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