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完保险10小时就遭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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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1日08:58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据新快报报道 投保人先期缴纳了保费,但在通过体检后的第二天凌晨意外身亡,而此时保险公司还未开出保单。公司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金100万元,但拒绝赔付附加合同保金200万元。昨天下午,曾被誉为国内时间最短、标的最大的人寿险理赔官司在广州天河区法院宣判,法院一审判决信诚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00万元及利息给原告。 体检后不到10小时被害 2001年10月18日凌晨1时左右,方剑(化名)和另外三位朋友(一男两女)在天河某酒楼吃夜宵时,旁边突然冲出一名男子,持刀朝其中的一位女士刺来,将该女士捅伤,方剑与其搏斗,不幸被其刺死,那名女士也同时被刺死。事后,方剑家人才了解到,行凶男子是该女士的前男友,因情变而起杀意。 就在方剑死后的几天,方剑的家人通过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黄女士了解到:方剑已在信诚人寿购买了一份保险,并已交了款。受益人是他的妈妈。就在方剑死前不到10小时,即10月17日下午,方剑刚在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完成体检。 主险获赔附险索赔遭拒 此前,方剑已于10月6日,向信诚人寿缴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元(包括“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首期保费2200元)。 2001年11月8日,方剑的母亲(受益人)提出索赔申请。信诚人寿在理赔答复中表示,同意向受益人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但依据“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中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的规定,认为方剑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信诚人寿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金200万元。 与保险公司多次磋商未果后,受益人方剑的母亲于2002年7月4日诉至天河法院,请求判决信诚人寿赔付保金及其利息合计204.864万元。 法院判保险合同成立 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人向被告缴付了首期保费,已履行了主要义务,因此,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成立。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被告预先制定、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条款,其第五条第一款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应视为合同已生效。被告辩称100万元是其对原告的通融赔付理由不成立,不予认定。被告拒赔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金200万元,实属违约,应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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