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观察:日本“产业再生”处境尴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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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3日11:22 新华网 | ||
如果银行过于考虑自身利益,将难免减少酝酿再生的企业案例,其直接结果必定是拖延不良债权问题的解决 “产业再生机构”为了确保收益,就只能收购,且尽量以低价收购具备再生可能的企业债权,因此要在它与银行之间取得平衡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设备投资低迷不振、企业破产接踵而至、不良债权根深蒂固”,这一相互缠绕的问题是日本经济自上世纪80年代后半期开始出现泡沫以来始终未曾彻底克服因而最感头疼的顽症。5月8日,以一体化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为奋斗目标的“产业再生机构”(下称“机构”)已开始正式投入运行,机构发誓“五年重建百家,不增国民负担”。 “产业再生” 所谓“产业再生”,其工作目标的真正含义据该机构的解释是:努力寻找和认真确认在严峻激烈的竞争环境下,究竟哪些、具有何种素质的企业才持有较长时间(中长期)的生存能力?其中尤其需要仔细考察该企业的事业结构、人才组合以及客户关系。机构认为,在尚未进行这项工作前就对该企业所在产业轻易作出“前途黯淡”的结论显然有些过于武断。另外,对“推进产业再生将加大失业程度”这一社会议论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再生的内涵仅是简单地以“大量裁减人员、出售被再生企业的关键或卖座部门(或业务)以获取利益”来草草了事,那将是对“产业再生”的亵渎,再生就是要努力找出,以及积极保护,乃至充分发挥该企业的长处和优点。 如果从产业(或企业)角度来看银行的不良债权问题,其实就是企业的债务过重以致无力偿还的问题。以产业立场为主的该机构认为,深陷债务拖累的企业由于对事关前途的人才、设备、开发这三方面的投资往往因捉襟见肘的财务而显得软弱为力,因此缺乏脱离困境、谋求发展的最主要动力。除上述类型外,还有不少原本虽已具有一定强项,但终因无力继续投资而白白牺牲或浪费了这些优良条件的企业。只要对它们尽量减轻一些债务,资金和人才就会在市场信息的诱导下重新进入这些企业以增添它们起死回生的活力。 面对政府和国民的强烈期待,机构首任最高执行责任人富山和彦将自己的个人设想公诸于众:起始阶段,如果没有一定的量和质将起不到冲击性社会效果。因此,计划在5年内至少应使百家企业重建成功。当然,再生过程并不是在(再生)机构、(债权)银行、(债务)企业三者间简单进行讨价还价直至产生结果的交涉过程,而是在彼此都不一味强调各自立场的基础上,围绕如何使企业重建、产业再生取得成功这一目的共同合作的过程。 当然,围绕破产和债权而设置的该机构,其设置是否成功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显然是被救治对象有无获得利益,有人甚至说盈利是企业和产业得到再生的惟一标志,反之,亏损的继续甚至扩大则意味着失败,特别是此失败还意味着增加国民负担的含义,为此,在暂定五年的设置期(其后预定解散)里重建百家的目标能否实现,日本国民将拭目以待。 两难境地 值得注意的是,担心因向再生机构出让债权而招致损失的银行已出现踟蹰不前的状态。如果银行过于考虑自身利益,将难免减少酝酿再生的企业案例,其直接结果必定是拖延不良债权问题的解决。 再生机构公布的主要业务是:从非主力银行购入贷款债权,和主力银行一起合作,帮助债务企业获得重建机会。如再生过程理想,机构通过出售手中握有的购入债权取得利益,若反之,即售价比购入时更便宜,则会发生第二次损失(所谓“二次”是相对该债权原有价格而言,第一次损失已由银行承担),且通过由财政出资组建的机构性质转变为国民负担。 从这里似乎可以得知,机构为使这一性质不致变质就必须以利益来保证,而为确保收益,就只能收购、且尽量以低价收购有被再生可能的企业债权,当然,为了满足“如何识别可再生”这一要求,不可或缺的就是必须具备丰富的再生知识和相关经验的人才。为此,机构执行董事均由国内该领域最权威人士(清一色出身于外资、特别是美资的投资基金)担任,而在这一点上与人才济济的美国相比,日本要在原本就稀缺的条件下做到这一点实属不易。 不过,迄今为止作为机构利用者的银行却只摆出一副等待观望的姿态,是否利用完全听由收购价格决定,因为目前的日本四大银行对此都留有后手,即都和外资金融机构合作设有自己独自的企业再生框架,只要对卖出的价格不满意,银行就会认为和机构合作(即将债权出让)没有魅力,因为机构的低价收进等于银行损失的加大,两者间在利益上处于正相反关系。 银行界推测,在今后,即便找机构商讨,充其量也只能针对那些规模较小的企业,与此同时,如果机构也仍坚持优先考虑“确保收益”这一原则的话,完全有可能减少进入再生酝酿的企业案例。因此,究竟是“收益第一”还是“再生案例数第一”,要在这两者间取得平衡可不是一件容易事。 为些,尽管财政金融大臣竹中在机构开业典礼的致词中强调“产业再生机构是去年10月作为推进银行不良债权处理之金融再生计划的一个步骤而得以产生”,但如果银行不积极提供再生案例,从而使资金得不到周转,金融的稳定化就无从谈起,看来,再生机构刚一起步就不可避免地必须在“创造再生实绩”和“减轻国民负担”的两难之中作出选择。(作者: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 钟乃仪)(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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