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劾制”争议颇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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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8日08:38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业内人士对此进行了探讨,一般认为这项制度实际是纪检监察部门公开办案的新举措。 1、该制度中弹劾一词不准确,因为这个制度根本不是弹劾制,它只是纪检监察部门公开办案,公开、民主地调查法官违纪行为的一种方式,是符合法治精神的。 2、磐石法院的弹劾委员会没有人事处理权,只有听证权和确认权,并通过公开票决,将 3、启动合理怀疑听证程序并票决认定合理怀疑存在,采用的不是完全证据规则,而是相对证据规则。这样,按照合理怀疑在违纪系列中的性质,是合适的,也是合法的。 4、弹劾启动有严格的限制,弹劾委员会主要由法院干部组成,法院党组有主导性的影响。这种情况下的听证确认合理怀疑一般不会造成对法官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侵害,同时却引入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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