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咬疯”14岁少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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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9日08:38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据华商晨报报道 在精神没有失常之前,1988年出生的刘龙是本溪市第二十五中学初一(4)班的学生,在母亲李芹的眼里十分活泼可爱。去年5月20日夜里,李芹忽然听见睡熟的儿子啊的一声惊叫,之后儿子便眼神混乱,再也不肯睡觉。 气愤儿子胳膊上全是牙印 在李芹的追问下,刘龙撸起了衣服袖子,其胳膊上有许多牙印,腿上也有不少细密的针眼。原来,刘龙的同学刘成(化名)向他要零花钱,而他没有给,就被刘成咬了好几口,还拿圆珠笔朝刘龙的大腿扎了很多下。 李芹和丈夫刘军第二天带着刘龙来到学校德育处,刘龙的班主任卢老师非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批评刘龙平时表现不好…… 诊断儿子患了心理障碍 当天(2002年5月21日)下午,刘龙耷拉着脑袋回家了:老师回来后,说你们骂她了,骂了我一节课,老师不批评抢我钱咬我的同学,还说我,我怕……刘龙连晚饭也没有吃,就迷迷糊糊睡觉了,梦里反复叫着我怕。 6月5日,经本溪市康宁医院诊断,刘龙心境障碍,建议住院治疗。我不能让儿子和精神不正常的人呆在一起,刘军把儿子领回了家。可是,儿子的病越来越严重了,开始殴打自己的曾经要好的姐姐和妈妈,家里的东西经常被他摔坏。 上诉儿子学校应承担责任 2002年8月8日,刘军作为刘龙的法定代理人,将刘成及二十五中学告到法庭,要求被告人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7.5万元。 平山区法院于2002年10月9日、10月14日、11月14日3次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成在校学习期间,违反纪律伤害了刘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该被告系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学校缺乏应有的教育和管理,导致刘龙受损害,学校应承担次要的管理责任。 因为刘龙治疗没有结束,继续治疗费待发生后,另行解决。故法院在今年4月29日对刘龙目前发生的费用作出一审判决:刘龙的医药费等合计5751元的80%,由同学的监护人支付,20%由本溪市第二十五中学支付;按照相同比例赔偿刘龙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刘龙的父亲刘军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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