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为何能做离婚证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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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3日08:31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新闻关键词:短信公证名誉权 案例:据《法制日报》报道,近日,山东省烟台市公证处接待了一位要求办理短信息公证的妇女,信息内容是一段男女亲昵的话语。据她说,这手机是其丈夫的,发这条信息的人与其丈夫经常保持密切的电话往来,而这条信息更证明了她的怀疑。该妇女称其曾数次要求离婚,均遭到丈夫拒绝,为保存证据,她申请先为短信进行公证,以便进行离婚诉讼之用。 烟台市公证处决定办理这一罕见的公证,公证书还特别证明此次公证“是为离婚诉讼之目的”。 议题:公证他人短信内容是否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如果短信公证的目的是进行诉讼,法院能否将该公证书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王树人:我认为是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公民的隐私权。妻子拿着丈夫的手机短信去公证,首先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不合法。对不合法的行为,进行公证是没有依据的。 佟强:他人通过手机接收的短信,具有与一般信件同样的私密性,故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就案例二而言,是否违法则与申请人公证申请目的关系极大,因为该妇女公证目的是在收集与其丈夫离婚的起诉证据,其目的属合法,故我认为此时的公证行为亦属不违法,从而自然不构成侵权。如果该妇女在取得了该公证书后改变了目的,以此公证书作为诋毁其丈夫或其他人名誉的手段,则该妇女可能会构成侵权。 议题: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公证法》,相关的法规仅有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随着我国二十多年来发生的巨大变化,公证制度应如何调整? 刘红宇:我国现行的关于公证制度公证的法律责任存在不确定性,目前还未能妥善解决。法定公证范围确认也存在不明确性,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以上都是目前没有妥善解决的问题。 雷明光:我国公证制度的盲区最主要的是没有建立起公证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因无该制度使得公证处缺乏责任感。 (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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