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联名罢免人大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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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4日08:35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 5月25日,深圳南山区麻岭社区居委会选区黄珂、李峥等33名选民,将一份《罢免函》送到了南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求罢免新当选的区人大代表陈慧斌。专家称此事全国罕见,认为来自选民的压力将促使人大代表更认真地履行代表职责。 理由 不关心群众 严重渎职 在《罢免函》中,33位选民提出了他们要求罢免陈慧斌的理由:“身为麻岭社区居委会主任、南山区第四届人大代表候选人的陈慧斌,在辖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极大威胁的时候,漠不关心群众疾苦,工作严重渎职。” 回应 散发公开信 征求意见 5月26日,也就是在选民们提交《罢免函》的第二天,陈慧斌以区人大代表的身份在麻岭社区的各个住宅小区张贴了100多份《致麻岭社区居民的一封信》。 陈慧斌事后告诉记者,《致麻岭社区居民的一封信》得到了社区居民的热烈回应,当天晚上就有二三十名居民来到麻岭社区居委会,向她反映各种问题。 对于自己选区选民提出的《罢免函》,陈慧斌显得比较坦然,“这是一种正常的程序,也是选民的一种权利。”陈慧斌认为,现在社区居民利益越来越分化,反对的声音肯定会有的,但作为人大代表,她将把不同的意见反映给有关部门。 陈慧斌承认,“罢免事件”确实给她提了一个醒:“人大代表要为居民办实事,今后要不断提高自己的参政议政能力。” 专家 理由难成立 但意义大 选民们义正词严,然而,这些罢免理由在专家看来却都是站不住脚的,“最大的错误是把陈慧斌的社区居委会主任与人大代表身份混淆了”,深圳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唐娟博士认为,《罢免函》中提到的都只涉及公共事务管理问题,如果投诉属实,她个人认为只是陈慧斌作为社区居委会主任而非人大代表的失职。唐娟表示:“人大代表主要职责不是治理公共事务,而是反映民意和表达民意。” 这33位选民提出《罢免函》的法律依据是:《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理由不成立”并不影响专家对“罢免事件”本身的高度评价。唐娟认为,“罢免事件本身比调查结果更有价值,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像麻岭社区33名选民一样,发现基层民主与自己的切身利益相关联后,就会成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最坚定的推动者”。 选民们更懂得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人大代表们也将在“压力”下更认真地履行代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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