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交3材料可发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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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3日10:49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 今年6月上旬,福州市工商局改革外资企业登记程序,凡属于福州市政府协调引资的项目,只需提交政府签约书、批准证书和企业承诺函等3项材料,即可先予登记、发照,其余材料可在企业设立后3个月内补齐。设在市级以上工业区、投资区、经济区内的外资企业,提交与管委会签订的协议书,即可免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这是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的。 据了解,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但已按照章程、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分期到位的生产型企业,允许设立分支机构销售其自产产品,给予办理外设立分支机构核转手续;允许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工业区、投资区内租用相邻厂房办理新增经营场所登记,企业在本市区划以内设立多处分支机构(不含八县、市)的,允许其在设立分支机构的同时,增加经营场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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