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助力开放式基金 赎回问题首次摆上法律桌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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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08:17 新华网 | ||
昨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二审稿的内容。其中涉及开放式基金的修改内容尤其引人关注,其中最敏感的赎回问题,第一次被摆上了法律桌面。 必须保留足够现金支付赎回 在此次草案二审稿中,新增加了“要求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财产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专家杜书明认为,此项条款的意义在于减小赎回带来的市场风险,但由于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特点,现金保持应该是留有“活口”、无法一刀切的规定死限,草案修改也充分考虑了这方面的问题。 短期融资开禁引发分歧 据了解,基金公司对银行短期融资的需求呼声很高,因此,在原草案中,已经为基金公司开了融资“绿灯”,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但此条文在业界征求意见时引发较大分歧。 反对方认为,目前基金还不具备申请实施的条件和环境。首先是证券业、银行业和信托业还在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银行资金入市的大门仍在紧闭,基金申请短期融资显然是与上述规定相背的。此外,融资担保谁来承担,融资利息如何负担,都需要更加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在这些前置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为基金融资开“绿灯”,会给银行带来更多的风险。 而赞同方的意见是,基金申请短期融资,有利于及时支付赎回款项,避免因巨额赎回造成的资金压力,有利于稳定证券市场。同时,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申请短期融资,可以用证券作担保,不会增加银行的风险。 由于分歧较大,目前有关基金短期融资的条款处于搁置状态。杜书明认为,只要不是投资目的,而是从赎回出发,应该允许基金申请短期融资,毕竟赎回风险的防范是最重要的,其他方面的调整和控制可以随时进行。 基金法应该引导市场 基金法草案的修改对基金市场的影响究竟有多大?杜书明认为,由于草案修改是对基金市场的一种总结和规范,不是新出台法律法规,所以对基金设立发行以及二级市场的影响不大。 同时,他还表示,开放式基金需要规范和管理的地方还很多,比如在设立方式上应该允许多种形式并存,以丰富基金品种,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而在开放式基金的广告宣传、利益分配等方面,也需要法律制约和监管。 而在规范的同时,基金法还应该起到引导的作用,设立基金的门槛不应过高、限制过死,基金发展的大趋势是注重专业化分工化,不是打拼资本实力,如果限制太多,会让一批专业化程度很高,但资本实力不够的公司被拒之门外。(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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